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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星期一

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審酌擔保金時不應扣除假扣押程序查扣之債務人財產

【概述】

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法院審酌擔保金數額時,不應扣除假扣押程序查扣之債務人財產。


【民事判決】

「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與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尚有不同
查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前,中華置地公司依假扣押程序查扣林聖文之財產218萬6,215元,係為該公司之債權得否受滿足執行,與林聖文因停止執行所供擔保,乃備供中華置地公司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核係屬二事。原法院竟認中華置地公司依假扣押查扣林聖文之財產,可視為林聖文供停止執行擔保之一部,於核定供擔保金數額時予以扣減,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關鍵字】

假扣押、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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