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有罪判決書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何,得合併事實欄及理由欄之記載以為觀察。
有罪判決書記載事實之方法,以文字敘述,或列表方式記載,或文字、列表併用,均無不可。
【刑事判決】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何,自得合併事實欄及理由欄之記載以為觀察。
又有罪判決應記載事實,其記載之方法,以文字敘述,或列表方式記載,或文字、列表併用,均無不可。
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係採文字、列表併用方式,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一固載敘:被告先後加入綽號為『豹子』及『金虎』為首之詐騙集團(以『豹子』為首之詐騙犯行,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二)所載;以『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三)所載),而分別為事實欄一之(一)至(五)之犯行等情。但參照附表編號1至5所載,事實欄一之(一)至(四)係以「豹子」為首之詐騙犯行;事實欄一之(五)係以『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且原判決理由欄貳、二之(六)復敘明:『被告與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5『所涉共犯』欄所示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等旨。是以,就原判決犯罪事實與理由合併觀察,事實欄一關於以『豹子』或『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分別『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二)所載』或『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三)所載』部分,顯係『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至(四)所載』或『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五)所載』之誤載,惟該枝節事項,對於原判決認定共同正犯人數及被告分配犯罪所得而予沒收之事實本旨不生影響,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尚難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又有罪判決應記載事實,其記載之方法,以文字敘述,或列表方式記載,或文字、列表併用,均無不可。
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係採文字、列表併用方式,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一固載敘:被告先後加入綽號為『豹子』及『金虎』為首之詐騙集團(以『豹子』為首之詐騙犯行,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二)所載;以『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三)所載),而分別為事實欄一之(一)至(五)之犯行等情。但參照附表編號1至5所載,事實欄一之(一)至(四)係以「豹子」為首之詐騙犯行;事實欄一之(五)係以『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且原判決理由欄貳、二之(六)復敘明:『被告與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5『所涉共犯』欄所示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等旨。是以,就原判決犯罪事實與理由合併觀察,事實欄一關於以『豹子』或『金虎』為首之詐騙犯行,分別『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二)所載』或『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三)所載』部分,顯係『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一)至(四)所載』或『詳如事實欄下述之(五)所載』之誤載,惟該枝節事項,對於原判決認定共同正犯人數及被告分配犯罪所得而予沒收之事實本旨不生影響,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尚難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8條
【關鍵字】
有罪判決、犯罪事實、事實欄、理由欄、文字、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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