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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 星期四

警察機關填製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為行政處分

 【概述】

司法警察機關行使職權將特定存款帳戶認定為警示帳戶之具體措施,性質上係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限制存款帳戶開戶人取用戶內存款之法律效果,當認為行政處分並不因所填製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格式及內容,有別於一般書面行政處分而受影響

該警示帳戶開戶人自得依行政訴訟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且如該行政處分已執行者,開戶人尚有因該處分之撤銷而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亦應許其合併請求原處分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行政判決】

「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於掌理『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法定權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2款規定參照)自得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與『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之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而觀諸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第3款、第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目及第7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意旨,足見司法警察機關就警示帳戶之認定或解除,具有決定及通報權限,經其認定為警示帳戶並向銀行通報後,即發生銀行應採取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第2目所規定處理措施之規制效果,銀行僅係依據通報辦理通知聯徵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等處理措施,並非決定者。
司法警察機關行使職權將特定存款帳戶認定為警示帳戶之具體措施,性質上係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限制存款帳戶開戶人取用戶內存款之法律效果,當認為行政處分並不因所填製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格式及內容,有別於一般書面行政處分而受影響
該警示帳戶開戶人自得依行政訴訟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且如該行政處分已執行者,開戶人尚有因該處分之撤銷而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亦應許其合併請求原處分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方符合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㈣準此以論,本件被上訴人填製系爭簡便格式表認定上訴人所開設之系爭帳戶為警示帳戶通報台北富邦銀行予以管制,應認系爭簡便格式表係屬行政處分。則上訴人主張系爭簡便格式表違法不當干預其財產權,侵害其憲法上人性尊嚴、隱私權、名譽及信用暨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以之為程序標的,循序提起訴願後,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救濟,請求撤銷系爭簡便格式表及訴願決定,並合併請求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原審自應從實體上審究上訴人主張系爭簡便格式表違法損害其權益,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為上開聲明所示內容之回復原狀是否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

【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


【關鍵字】

警示帳戶、簡便格式表、單方行使公權力、行政處分、救濟、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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