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3月8日 星期三

雖核發收取命令,第三人如將被扣押債權交由執行法院轉交債權人,仍生清償效力

【概述】

執行法院發收取命令後第三人如於債權人收取前,將該被扣押之債權交付執行法院後轉給債權人受領,仍生清償之效力


【民事判決】

「按執行法院發收取命令後,債權人固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被扣押之債權,俾其執行債權獲得滿足;惟第三人如於債權人收取前,將該被扣押之債權交付執行法院後轉給債權人受領,既無礙執行之效果,自仍生清償之效力。而收取命令於斯時應即失效,亦不待言。
原審以執行法院就系爭保固金債權核發收取命令與上訴人之債權人星瀚企業社後,被上訴人已將該保固金交付執行法院轉交星瀚企業社具領完畢,因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是項保固金債權業經被上訴人清償,爰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謂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卻將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保固金轉交星瀚企業社,顯有違法,不生清償效力云云,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關鍵字】

強制執行、收取命令、扣押、轉給、清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