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執行法院發收取命令後,第三人如於債權人收取前,將該被扣押之債權交付執行法院後轉給債權人受領,仍生清償之效力。
【民事判決】
「按執行法院發收取命令後,債權人固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被扣押之債權,俾其執行債權獲得滿足;惟第三人如於債權人收取前,將該被扣押之債權交付執行法院後轉給債權人受領,既無礙執行之效果,自仍生清償之效力。而收取命令於斯時應即失效,亦不待言。
原審以執行法院就系爭保固金債權核發收取命令與上訴人之債權人星瀚企業社後,被上訴人已將該保固金交付執行法院轉交星瀚企業社具領完畢,因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是項保固金債權業經被上訴人清償,爰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謂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卻將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保固金轉交星瀚企業社,顯有違法,不生清償效力云云,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原審以執行法院就系爭保固金債權核發收取命令與上訴人之債權人星瀚企業社後,被上訴人已將該保固金交付執行法院轉交星瀚企業社具領完畢,因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是項保固金債權業經被上訴人清償,爰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謂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卻將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保固金轉交星瀚企業社,顯有違法,不生清償效力云云,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關鍵字】
強制執行、收取命令、扣押、轉給、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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