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實務上亦不免有合意性交或猥褻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或親友(或配偶)質疑,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或因其他動機而指稱遭對方強制性交或猥褻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被害人與被告縱無嫌隙,但為維護自己,難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故法院不能僅以被害人與被告素無嫌隙,即謂其絕不可能罔顧名節或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被告。
為發現實情,事實審法院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確與情理相符以,尤應詳查雙方之關係、背景、案發前後互動情形、被害人事後之反應,暨其有無受外部壓力而提出告訴等情況,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妥慎認定。
【刑事判決】
「被害人因其與被告立場對立,在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相反,故其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指證以外,與其指證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其他證據而言。
另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也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尤以究係強制或合意性交(或猥褻)滋生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雙方合意,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不免有合意性交或猥褻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或親友(或配偶)質疑,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或因其他動機而指稱遭對方強制性交或猥褻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被害人與被告縱無嫌隙,但為維護自己,難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
事實審法院為發現實情,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確與情理相符以外,尤應詳查雙方之關係、背景、案發前後互動情形、被害人事後之反應,暨其有無受外部壓力而提出告訴等情況,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妥慎認定;不能僅以被害人與被告素無嫌隙,即謂其絕不可能罔顧名節或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被告。」
另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也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尤以究係強制或合意性交(或猥褻)滋生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雙方合意,以求脫免刑責,惟實務上亦不免有合意性交或猥褻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或親友(或配偶)質疑,為維護本身名譽暨避免受責難,或因其他動機而指稱遭對方強制性交或猥褻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被害人與被告縱無嫌隙,但為維護自己,難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
事實審法院為發現實情,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確與情理相符以外,尤應詳查雙方之關係、背景、案發前後互動情形、被害人事後之反應,暨其有無受外部壓力而提出告訴等情況,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妥慎認定;不能僅以被害人與被告素無嫌隙,即謂其絕不可能罔顧名節或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被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21條
【關鍵字】
性侵、強制性交、被害人、虛偽陳述、偽證罪、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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