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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所為決議無決議之效力

【概述】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民事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之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關鍵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召集權人、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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