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民事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之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關鍵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召集權人、決議、效力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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