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民事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之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關鍵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召集權人、決議、效力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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