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日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既為日本政府之公文書,其登記內容自有相當之證據力,如無與戶口調查簿登載內容相反之事實,即不得任意推翻。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公文書、證據力
【概述】
日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既為日本政府之公文書,其登記內容自有相當之證據力,如無與戶口調查簿登載內容相反之事實,即不得任意推翻。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公文書、證據力
【概述】
案件因故改由其他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於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則原本受命法官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
【關鍵字】
法官迴避、參與前審之裁判、審級利益
【概述】
[原則]
刑事審判制度對於被害人未到庭接受詰問之審判外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
惟於性侵害案件,立法者為減少被害人受二度傷害等重要利益,而以法律為例外規定,承認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所為陳述具證據能力(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6條)。
[被害人未到庭陳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6條之「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指被害人因本案所涉性侵害爭議,致身心創傷而無法到庭於審判中陳述。
[被害人有到庭陳述]
被害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而法院基於被害人個人或其他已發生之客觀情況(如被害人曾有輕生傾向、有嚴重創傷後症候群等),預料詰問過程可能會有傷害被害人之虞、不當詰問、歧視被害人等情,審判長事先提醒或適度限制當事人及辯護人交互詰問方向與範圍,就此訴訟指揮權之行使,倘相關當事人未即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事後即不得再以審判長之指揮為不當指摘原審判程序違法。
被害人於警詢陳述後,若於偵查中又已到庭結證陳述遭性侵經過,已屬重複陳述,而非僅警詢時之單一指訴。
【刑事判決】
【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
【關鍵字】
性侵、被害人陳述、二度傷害、證據能力、重複陳述、交互詰問、異議
【概述】
若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其命令一經發布,此前之不起訴處分即失其效力。
被告不能僅因案件曾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即謂其事證未符起訴門檻。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關鍵字】
不起訴處分、再議、續行偵查、失其效力、起訴門檻
【概述】
「過苛」本身即為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規定得不宣告沒收之情形,至是否有過苛之虞,則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概況整理]
被告(即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後提領存款(遺產),又對其他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遠高於本案犯罪所得金額,亦即嗣經遺產分割後,極可能歸屬於被告終局所有,如於相關遺產分割訴訟終結前逕對此部分權利或金額宣告沒收、追徵,除使法律關係更趨複雜,亦可能對被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刑法第38條之2
【關鍵字】
過苛調節條款、遺產分割、沒收、死後提領
【概述】
交通事故發生後,倘行為人認為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而離開,其主觀上應無逃逸之犯意,自難以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相繩。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關鍵字】
肇事逃逸、和解、主觀犯意、壓驚、千元、語言不通
【概述】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875條之2、民法第875條之3、民法第881條之12
【關鍵字】
抵押權、抵押物拍賣、比例、擔保之債權額
【概述】
契約當事人就債務人準備提出之給付是否合於債務本旨如有爭執涉訟,事實審法院最終不採信債權人爭執之主張,自宜認債務人無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之解除權行使,須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為前提。
倘有同法第230條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不必負遲延責任者,即難認已具備法定解除權行使之要件,基此所為定期催告後之解除契約,自不生效力。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54條、民法第230條
【關鍵字】
是否合於債務本旨之爭執、遲延責任、債權人、債務人、定期催告、解除契約
【概述】
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應依上開規定「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法第491條
【關鍵字】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合法提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概述】
[條件]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清償期]
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
→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
→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99條、民法第102條、民法第315條
【關鍵字】
條件、期限、清償期、不確定之事實、權利行使期限
【概述】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即應就被保險人之傷害或死亡係因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1]受益人已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或死亡,並非因疾病等內在原因所致。
+
[2]被保險人發生傷害或死亡事故之客觀情狀(場所、環境等),依一般經驗法則,通常足認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應認受益人已盡減輕後之證明責任。
→保險人應證明該免責事由之存在(事故係自殺或故意犯罪行為所致),始得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1]受益人已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或死亡,並非因疾病等內在原因所致。
+[2]被保險人發生傷害或死亡事故之客觀情狀(場所、環境等),依一般經驗法則,不足認為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受益人應證明該事故確係意外突發。
【民事判決】
【法條】
保險法第131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傷害保險、受益人、舉證責任、減輕、一般經驗法則、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概述】
發行公司之投資人倘因信賴公司之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而買入或認購公司股票,致受有損害者,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概述】
民法第511條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此免於支出之費用。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511條
【關鍵字】
承攬、隨時終止、賠償、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免於支出之費用
【概述】
約定違約金過高與否之事實,應由主張此項有利於己事實之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而非由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應衡量:
.一般客觀之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
.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
.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經法院酌減而為判決確定者,就該酌減之數額部分,如債務人已先為非出於自由意思之任意給付,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
此項返還請求權原具有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之性質,應認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其請求權始告發生,並於斯時屆其清償期。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52條
【關鍵字】
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酌減、不當得利、判決確定、請求權始發生
【概述】
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觀察現存物體(包含人之身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之過程,依其認知,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稱筆錄記載「其他必要之事項」,係指應記載勘驗始末及其內容,並履行法定之方式而言。
◎合法之刑事勘驗程序必須具備:
[1]依勘驗程序之規定,製作勘驗筆錄。
[2]於審判期日就其比對印文之結果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
→法院如以自行勘驗方式作出認定,其勘驗並不適法。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刑事訴訟法第42條
【關鍵字】
勘驗、勘驗筆錄、調查程序、辯論之機會、自行勘驗
【概述】
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為兩願離婚之證人。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50條
【關鍵字】
兩願離婚、證人、親見、親聞
【概述】
命不得以董事長名義代表公司或行使職權之假處分執行命令,若已對外送達而生效力,債務人即不得再行使公司董事長之職務。
債務人若於上述假處分執行後、知悉前之期間召集董事會,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決議無效。
【民事判決】
【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
【關鍵字】
假處分、執行命令、送達後知悉前、召集董事會、決議無效
【概述】
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
【民事判決】
【法條】
保險法第127條
【關鍵字】
等待期間、觀察期間、最大善意契約原則、道德危險
【概述】
所謂「過房子」、「螟蛉子」及「一子雙祧」之意涵。
[螟蛉子]
→買斷之養子。
→與本生家全然斷絕任何親族關係。
[過房子]
→與本生家並未絕緣之養子。
→對於本生家之父母及家族不生財產上之繼承關係,僅親族關係仍然維持。
[一子雙祧](祧,ㄊ一ㄠ)
指本生父只生1名獨子,因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過繼給已亡故叔伯父當養子,若將來生父無他子時,該子兼雙祧,可繼承兩房之遺產。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77條
【關鍵字】
過房子、螟蛉子、一子雙祧、收養、繼承
【概述】
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
[承攬契約]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
[買賣契約]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
[混合契約]
→前述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45條、民法第490條
【關鍵字】
製造物供給契約、買賣、承攬、混合契約
【概述】
土地共有人如係出賣共有物,非出賣其應有部分,則主張優先承購之共有人自應就共有物全部按同一價格為承購,不得主張僅承購其中若干應有部分而按該應有部分計其價金。
【民事判決】
【法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
【關鍵字】
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所有權全部、應有部分
【概述】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訴請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判斷。
【民事判決】
【法條】
投保法第10條之1、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關鍵字】
投保法、解任、董事、監察人、通盤考量
【概述】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關鍵字】
訴之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經濟、合法提起、獨立存在
【概述】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僅在應繼分方面代襲之。
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對祖之遺產之代位繼承權不受影響。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40條
【關鍵字】
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祖之遺產、固有之繼承權
【概述】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為要保人,利害關係人雖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然此僅係任意行為,保險人對於利害關係人並無保險費給付請求權,自無向利害關係人送達催繳保險費通知之義務。
【民事判決】
【法條】
保險法第116條、保險法第22條、保險法第115條
【關鍵字】
保險費、催告、利害關係人、通知義務、自動墊繳、效力停止
【概述】
二審法院調查上訴利益,認定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之150萬元者,即不得因第一、二審計算之價額不逾該數,遽為駁回上訴之裁定。
原告提起消極確認之訴,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
【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關鍵字】
上訴利益、起訴時、價額、消極確認之訴、消極利益、積極利益
【概述】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可罰性或相關之處罰規定為必要,只須行為人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應認其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6條
【關鍵字】
違法性認識、知悉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外國人、毒品、大麻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