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訴請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判斷。
【民事判決】
「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既基於維護股東及證券投資人權益等重要公益之理由,對於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為限制,並實際影響公司股東自治及契約自由,則於解釋及適用法律時,關於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之行為是否重大損害公司,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自應依比例原則,按其行為對公司損害之輕重,及對法令或章程所保護法益侵害之程度,參酌其行為時之角色、知情之程度,其對違法行為之經濟上利害性,與該不法行為再發生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為通盤考量,倘於客觀上足認該董事或監察人繼續擔任其職務,已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並致股東權益或社會公益遭受重大損害,始得訴請解任其職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投保法第10條之1、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關鍵字】
投保法、解任、董事、監察人、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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