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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星期三

倘若未於刑事訴訟程序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無從依照刑訴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規定而為裁定

【概述】

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應依上開規定「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


【刑事判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490條、第491條第10款、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
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應依上開規定「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
另抗告意旨陳稱其等另向高雄高分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既未向原審法院提起,則原審即無關於抗告人等對於被告等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自無從依刑事訴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予以審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事訴法第491條


【關鍵字】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合法提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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