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勞工檢舉雇主違法,僅係促使勞主管政機關發動職權,屬陳情、舉發性質,勞政主管機關之函復說明,係對陳情事項所為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未對原告直接發生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關鍵字】
檢舉、陳情、函復、非行政處分
【概述】
勞工檢舉雇主違法,僅係促使勞主管政機關發動職權,屬陳情、舉發性質,勞政主管機關之函復說明,係對陳情事項所為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未對原告直接發生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關鍵字】
檢舉、陳情、函復、非行政處分
【概述】
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之規定,僅於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之時,始有適用。
【行政判決】
【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關鍵字】
酒駕、吊扣牌照、汽機車駕駛人、汽機車所有人
【概述】
商標法第64條所謂同一性,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有使消費者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之印象,而認為二者是同一商標,即具同一性。
【行政判決】
【法條】
商標法第64條
【關鍵字】
商標、同一性、主要識別的特徵、一般通念
【概述】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關鍵字】
行政處分、重大明顯瑕疵、一般人、一望即知
【概述】
政府資訊須係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已作成或取得,而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之方式存在者,始屬該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之對象。
【行政判決】
【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
【關鍵字】
政府資訊、職權範圍內、規範對象
【概述】
學校如為公立,雙方間成立公法契約,學校如為私立,雙方間則成立私法契約。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係因私法契約而生,倘有爭執,除有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稱「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外,因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乃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行政判決】
【法條】
教師法第2條、教師法第3條
【關鍵字】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成績考核、私法契約、民事訴訟、救濟
【概述】
日據時期臺灣繼承習慣,可分為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因戶主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其繼承分為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即戶主繼承,與所遺財產之繼承。
財產繼承有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二種。家產指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此種財產。私產者,則指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之謂。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家屬死亡則開始私產繼承。
[戶主繼承]
→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
[財產繼承]
→戶主所遺財產之繼承
→又分為[1]家產繼承與[2]私產繼承
→→[1]家產繼承: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於家產。
→→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
→→[2]私產繼承: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
→→家屬死亡,開始私產繼承。
【行政判決】
【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
【關鍵字】
日據時期、繼承習慣、戶主繼承、財產繼承、家產繼承、私產繼承
【概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為尊重當事人受第三人協助之權利,學校得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如律師)陪同或代為列席陳述意見或回應委員提問,詢畢後即依議程規範或主席指示退席。
【函釋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327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
三、復查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再查法務部112年11月15日法律字第11203512410號書函略以,當事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但依法規之規定或依行政程序之性質須當事人親自為之者,則不得委任。質言之,若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親自參與義務或具有高度屬人性質(例如有關個人能力、資格或其他類似事件的考試或審查)的程序行為時,則不允許當事人委由第三人代理行政程序行為。至於個別行政程序,是否屬依其性質不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應由各該程序規範之主管機關,衡諸該等行政程序之事務本質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五、茲以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涉及其身分與工作等重大事項,應充分維護教師權益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教評會審議是類案件並作成決定前,除有法令規定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情形外,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依前開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旨為使教評會作成決議前,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得以儘量呈現於會中,以確保教評會作成公正、正確之判斷;又為尊重當事人受第三人協助之權利,學校得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如律師)陪同或代為列席陳述意見或回應委員提問,詢畢後即依議程規範或主席指示退席。
六、另如學校衡酌教評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可於書面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時,敘明議程之規範與時間限制,俾使當事人之代理人知悉,並於議事開始時,由主席再予提醒其配合辦理事項,避免影響議事進行。」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關鍵字】
教師評審、解聘、陳述意見、律師、陪同、代為列席
【其他】
【概述】
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
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
【行政決議】
【法條】
營業稅法第19條
【關鍵字】
營業稅、非交易對象、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追補
【概述】
原因事實並非訴訟標的本身,其作用係在界定訴訟羈束暨判決確定之效力範圍,確定判決理由中對於原因事實之論斷,並無既判力,亦即判決確定之效力不及於原因事實本身。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
【關鍵字】
既判力、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效力範圍
【概述】
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業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
雇主應實際確認勞工是否有於出勤紀錄所示時間內提供勞務,不得以勞工未申請加班而否認有延長工時之事實。
【行政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關鍵字】
加班申請制、出勤紀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
【概述】
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罰法第5條
【關鍵字】
法律變更、從新從輕、行政罰、法定犯、刑事罰、自然犯、倫理道德
【概述】
姓名與個人之人格權有密切關係,立法者基於公益考量,對於改名次數限制以3次為限。
為尊重未成年人之姓名自主權,確保改名請求權至成年後仍得行使,第2次之改名應於未成年人成年後始得為之,故限制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第2次改名應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始得為之。
【行政判決】
【法條】
姓名條例第9條
【關鍵字】
姓名、人格權、改名、次數限制、三次、未成年子女
【概述】
司法警察機關行使職權將特定存款帳戶認定為警示帳戶之具體措施,性質上係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限制存款帳戶開戶人取用戶內存款之法律效果,當認為行政處分,並不因所填製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格式及內容,有別於一般書面行政處分而受影響。
【行政判決】
【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
【關鍵字】
警示帳戶、簡便格式表、單方行使公權力、行政處分、救濟、回復原狀
【概述】
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所繳納之會費,是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行政判決】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
【關鍵字】
受僱律師、公會會費、直接必要費用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