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日據時期臺灣繼承習慣,可分為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因戶主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其繼承分為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即戶主繼承,與所遺財產之繼承。
財產繼承有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二種。家產指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此種財產。私產者,則指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之謂。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家屬死亡則開始私產繼承。
[戶主繼承]
→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
[財產繼承]
→戶主所遺財產之繼承
→又分為[1]家產繼承與[2]私產繼承
→→[1]家產繼承: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於家產。
→→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
→→[2]私產繼承: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
→→家屬死亡,開始私產繼承。
【行政判決】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前段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又民法繼承編係於22年5月5日施行,且臺灣迄至34年10月24日前係由日本統治,當時臺灣雖為日本統治領域之一部分,然截至日據末期,日本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並未適用於臺灣人民,臺灣繼承制度係以臺灣人民之習慣為主,並受日本民法「家督繼承」(戶主繼承)影響,家亦有戶主,其繼承之主要內容,在乎具有抽象意義之家。戶主繼承人之地位,亦為繼承人所承繼,但關於前戶主之財產,非由戶主繼承人一人承繼,原則上前戶主有男子孫數人時,仍依照習慣,由數人共同繼承,且其法定繼承人須為前戶主之家屬(參「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6版,第436-437頁)。
申言之,日據時期臺灣繼承習慣,可分為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因戶主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其繼承分為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即戶主繼承,與所遺財產之繼承。財產繼承有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二種。家產指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此種財產。私產者,則指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之謂。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家屬死亡則開始私產繼承(參同上調查報告第422-423頁)。
是內政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地位,為協助下級行政機關認定事實及處理業務所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前段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第2點規定:「(第1項)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第2項)家產為家屬(包括家長在內)之共有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第3項)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第4項)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死亡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第3點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第2項)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
符合日據時期臺灣繼承之民事習慣,自得援用作為審查於日據時期因繼承所生登記事件之依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敘明何以此等規定可取代日據時期之臺灣習慣,係有理由不備云云,容有誤解,先此敘明。」
申言之,日據時期臺灣繼承習慣,可分為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因戶主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其繼承分為戶主身分地位之繼承即戶主繼承,與所遺財產之繼承。財產繼承有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二種。家產指屬於家之財產,與家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戶主所有之財產,除有特別情事外,均屬此種財產。私產者,則指家族之特有財產,與家完全分離者之謂。戶主死亡開始家產繼承;家屬死亡則開始私產繼承(參同上調查報告第422-423頁)。
是內政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地位,為協助下級行政機關認定事實及處理業務所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前段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第2點規定:「(第1項)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第2項)家產為家屬(包括家長在內)之共有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第3項)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第4項)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死亡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第3點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規定:「(第1項)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第2項)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
符合日據時期臺灣繼承之民事習慣,自得援用作為審查於日據時期因繼承所生登記事件之依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敘明何以此等規定可取代日據時期之臺灣習慣,係有理由不備云云,容有誤解,先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9號判決)
【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
【關鍵字】
日據時期、繼承習慣、戶主繼承、財產繼承、家產繼承、私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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