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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星期四

病患家屬拒絕醫護人員履行醫療處置,可能被認定醫護人員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概述】

病患家屬拒絕醫護人員履行醫療處置,可能被認定醫護人員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民事判決】

「而江明潔於99年6月19日上午凌晨4時許,因血氧濃度低下,經值班醫師建議抽血檢查,並轉入加護病房照顧,均遭上訴人拒絕,當日病歷中更以中文記載:「家屬揚言拒絕處置之後果她應負責」「總值住院醫師已告知家屬目前情況,但家屬拒絕抽血,拒絕抽肋膜積液,拒絕下加護病房,家屬願自費補充白蛋白,但家屬稱自己頭痛,不願再與值班醫師討論,且不願簽任何負責文件or記錄」(見原審卷一第53頁)。
值班醫師因此通知被上訴人林于粲於99年6月19日上午7時到場向上訴人說明江明潔之病情,上訴人才於99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讓江明潔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此亦有病歷記錄可證(見原審卷一第53頁反面-54頁)。而江明潔轉入加護病房後,因抽血結果其血紅素值僅有5.1,生命徵象不穩定,但上訴人仍拒絕輸血,住院醫師徐子茜乃諮詢主治醫師即被上訴人王景甲為江明潔進行插管、心肺按壓等急救處置,並於實施前向上訴人說明急救,業如前述。
可見被上訴人臺大醫院醫護人員確實已多次對上訴人或家屬說明解釋病情、治療方法等醫療相關資訊,甚至有上訴人拒絕醫護人員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之紀錄。參諸長庚醫院鑑定意見亦認:「依據相關病歷記載,病患家屬有多次拒絕醫療處置及拒絕醫師解釋病情之情形,但相關醫師仍不斷持續解釋病情及勸說家屬同意病患接受治療,惟病歷中並未詳加記載與家屬會談之情形,故無從判斷醫師告知內容」「依據病歷記載,病患施作插管之必要性,已由徐子茜醫師向家屬解釋等語」(參見原審卷二第27-28頁)。足認被上訴人林于粲自江明潔住院開始,即告知上訴人有關江明潔嚴重貧血之情形,需進行輸血及住院等緊急醫療處置,且被上訴人林于粲、王景甲於進行相關診察或治療行為前,已就醫療行為之必要、風險、併發症及副作用、進行治療及拒絕治療之可能效果,為相當之告知說明,應已符合醫療法規定之意旨,尚無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林于粲、王景甲未盡告知說明義務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拒絕醫療處置、告知義務、拒絕抽血、拒絕輸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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