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侵入性手術依醫療常規,應簽手術同意書,由手術醫師於術前親自告知病人,並由醫師簽名負責,再由病人簽署表示知情同意。
同意書上應有:
◎疾病名稱
◎手術原因及手術方法
◎手術可能會發生之併發症
療程同意書無法取代手術同意書。
病患如接受多次相同手術,因每次手術之醫療風險程度均有不同,醫療機構或醫師於每次手術均負有針對該次手術相關醫療風險資訊之告知義務。
【民事判決】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衛生署醫審會)鑑定,其鑑定意見如下:……自體脂肪注射為侵入性手術之一,依醫療常規,應簽手術同意書,同意書上應有疾病名稱、手術原因及手術方法,並記載此種手術可能會發生之併發症,由手術醫師於術前親自告知病人,並由醫師簽名負責,再由病人簽署表示知情同意。本案病歷紀錄中僅有療程同意書,其內容與醫療常規之手術同意書有相當大之落差。
依本案自體脂肪移植手術紀錄,發現此手術使用Propofol,此屬中重度以上之鎮靜劑,依醫療常規,應有中重度鎮靜止痛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其中需有擬麻醉之方式、醫師解釋之聲明及病人同意之聲明並親自簽署。被告欠缺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部分,違反醫療常規。……
依本案自體脂肪移植手術紀錄,發現此手術使用Propofol,此屬中重度以上之鎮靜劑,依醫療常規,應有中重度鎮靜止痛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其中需有擬麻醉之方式、醫師解釋之聲明及病人同意之聲明並親自簽署。被告欠缺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部分,違反醫療常規。……
本院認:告知義務之「告知內容及範圍」,基於「尊重病患自主權」之倫理要求而成為「行為規範」,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師視個案醫療行為目的(例如:以「治療」或「預防疾病、非治療」為目的),將經常性或可預見之嚴重醫療風險,視病患個案情形提供醫療資訊告知病患,由病患自主決定醫療決策。
(2)又病患接受多次相同手術,因每次手術之醫療風險程度均有不同,醫療機構或醫師於每次手術均負有針對該次手術相關醫療風險資訊之告知義務,而告知義務是否履行,因病患於準備接受醫療之情境有多種,如由病患就「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履行說明義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顯有困難,衡諸醫療場域、情境多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所掌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就「告知義務之履行」負舉證責任。
(3)本件上訴人雖曾於風尚診所先後接受訴外人李敏旭醫師施行2次自體脂肪移植術,然上訴人接受被上訴人系爭手術雖為上訴人第三次自體脂肪隆乳手術,依前揭所述,每次手術之風險機率及醫療情形均有不同,被上訴人就系爭手術仍負有告知義務,自不待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接受過二次手術,對該手術之相關風險早已知悉云云,自不足採信。……
前揭療程同意書雖記載:「本人(顧客)游孟珊同意接受自體脂肪移植手術治療,本人對於該項療程之原因、過程、效用,業經本院有關專業人員詳細說明,已充分了解,茲同意由本院進行該項療程」等語,然揆之該療程同意書為制式文書,其書面內容並無具體記載系爭手術相關「告知義務內容」,尚難僅憑上訴人閱讀該療程同意書內容後並於同意書上簽名,即推認被上訴人已告知上訴人系爭手術相關併發症風險。……
依衛生署醫審會鑑定意見已表明「…依本案自體脂肪移植手術紀錄,發現此手術使用Propofol,此屬中重度以上之鎮靜劑,依醫療常規,應有中重度鎮靜止痛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其中需有擬麻醉之方式、醫師解釋之聲明及病人同意之聲明並親自簽署。被告(即被上訴人)欠缺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部分,違反醫療常規」等情……」
(2)又病患接受多次相同手術,因每次手術之醫療風險程度均有不同,醫療機構或醫師於每次手術均負有針對該次手術相關醫療風險資訊之告知義務,而告知義務是否履行,因病患於準備接受醫療之情境有多種,如由病患就「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履行說明義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顯有困難,衡諸醫療場域、情境多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所掌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就「告知義務之履行」負舉證責任。
(3)本件上訴人雖曾於風尚診所先後接受訴外人李敏旭醫師施行2次自體脂肪移植術,然上訴人接受被上訴人系爭手術雖為上訴人第三次自體脂肪隆乳手術,依前揭所述,每次手術之風險機率及醫療情形均有不同,被上訴人就系爭手術仍負有告知義務,自不待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接受過二次手術,對該手術之相關風險早已知悉云云,自不足採信。……
前揭療程同意書雖記載:「本人(顧客)游孟珊同意接受自體脂肪移植手術治療,本人對於該項療程之原因、過程、效用,業經本院有關專業人員詳細說明,已充分了解,茲同意由本院進行該項療程」等語,然揆之該療程同意書為制式文書,其書面內容並無具體記載系爭手術相關「告知義務內容」,尚難僅憑上訴人閱讀該療程同意書內容後並於同意書上簽名,即推認被上訴人已告知上訴人系爭手術相關併發症風險。……
依衛生署醫審會鑑定意見已表明「…依本案自體脂肪移植手術紀錄,發現此手術使用Propofol,此屬中重度以上之鎮靜劑,依醫療常規,應有中重度鎮靜止痛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其中需有擬麻醉之方式、醫師解釋之聲明及病人同意之聲明並親自簽署。被告(即被上訴人)欠缺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部分,違反醫療常規」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
【關鍵字】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療程同意書、相同手術、每次均有告知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