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馬尾症候群為醫學上已知之併發症,且為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微創手術所導致馬尾症候群並非罕見之併發症。
病患是否為醫治其所患脊椎疾病而甘冒發生馬尾症候群之風險,醫師有危險告知義務,俾使病患得充分評估以為決定。
【民事判決】
「依臺灣神經外科醫學會100年2月14日(100)神外醫慶字第102號函之鑑定意見:「一、退化性椎管狹窄而接受微創內視鏡椎管減壓手術,依目前國際及國內之脊椎醫學相關文獻,確實有馬尾症候群併發症之可能;但發生之機率依不同文獻報告確有不同。根據,2010 Journal of Ortho pedics Science(15:92-96)論文中,提到在257個醫療機構中的6239個,在2007年接受脊椎內視鏡手術之病患,其中133例(2.13%)發生合併症,其中有7例,衍生馬尾症候群併發症,佔所有合併症之5.3%。及所有手術病人之0.11%」(見本院卷第226頁),足見每1,000人接受本件微創手術,至少會有1人產生馬尾症候群之併發症風險。
雖參諸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微創手術優點在於手術傷口小,對軟組織傷害較小,故術後傷口比較不痛,恢復較快,但手術時間並不會比較短,原因在於傷口小,手術視野比較差,故必須更小心進行磨骨、切骨及神經減壓,故手術時間一般而言,比傳統手術長。脊椎手術後引起馬尾症候群原因很多,包括術後血塊壓迫、神經過度牽扯、血管阻塞致神經缺氧、感染及局部膿瘍壓迫等。不論是傳統手術或微創手術,都有可能引起馬尾症候群之併發症。根據文獻記載,脊椎椎間盤手術發生馬尾症候群之機會為0.2-1%。即使依目前之醫療技術,仍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見本院卷第57、58頁),微創手術較脊椎椎間盤手術發生馬尾症候群併發症之機率0.2%至1%為低,然馬尾症候群既為醫學上已知之併發症,且為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難謂微創手術所致之馬尾症候群係罕見之併發症。
(三)由本件被上訴人接受治療之目的,在於治癒其所罹患之脊椎疾病,而此脊椎疾病,其病癥僅為右小腿麻木,背部輕微疼痛,大約行走100公尺後有間歇性跛行等,較諸本件微創手術後衍生之馬尾症候群,經第二次手術後仍遺存左下肢感覺異常、大小便自我控制功能喪失、左下肢無力等功能障礙、須使用背架保護等具體損害未改善。馬尾症候群對於被上訴人身體功能之障礙、日常生活與工作之影響,明顯較被上訴人所罹患之脊椎疾病嚴重,被上訴人是否有為醫治其所患脊椎疾病,甘冒發生馬尾症候群之風險的急迫性、必要性,並非無疑,上訴人自有將危險告知被上訴人,俾被上訴人得充分評,以為決定之義務,難僅以被上訴於95年3月14日起至同年6月13日之門診時主訴「右小腿麻木,背部輕微疼痛,大約行走100公尺後有間歇性跛行及蹲姿勢後跛行症狀緩解」等症狀,經藥物治療無效,遽認被上訴人有進行微創手術之必要性與迫切性,而免為告知。故上訴人辯稱馬尾症候之後遺症或併發症非本件必須在實施微創手術前說明之內容之一云云,要無足取。」
雖參諸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微創手術優點在於手術傷口小,對軟組織傷害較小,故術後傷口比較不痛,恢復較快,但手術時間並不會比較短,原因在於傷口小,手術視野比較差,故必須更小心進行磨骨、切骨及神經減壓,故手術時間一般而言,比傳統手術長。脊椎手術後引起馬尾症候群原因很多,包括術後血塊壓迫、神經過度牽扯、血管阻塞致神經缺氧、感染及局部膿瘍壓迫等。不論是傳統手術或微創手術,都有可能引起馬尾症候群之併發症。根據文獻記載,脊椎椎間盤手術發生馬尾症候群之機會為0.2-1%。即使依目前之醫療技術,仍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見本院卷第57、58頁),微創手術較脊椎椎間盤手術發生馬尾症候群併發症之機率0.2%至1%為低,然馬尾症候群既為醫學上已知之併發症,且為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難謂微創手術所致之馬尾症候群係罕見之併發症。
(三)由本件被上訴人接受治療之目的,在於治癒其所罹患之脊椎疾病,而此脊椎疾病,其病癥僅為右小腿麻木,背部輕微疼痛,大約行走100公尺後有間歇性跛行等,較諸本件微創手術後衍生之馬尾症候群,經第二次手術後仍遺存左下肢感覺異常、大小便自我控制功能喪失、左下肢無力等功能障礙、須使用背架保護等具體損害未改善。馬尾症候群對於被上訴人身體功能之障礙、日常生活與工作之影響,明顯較被上訴人所罹患之脊椎疾病嚴重,被上訴人是否有為醫治其所患脊椎疾病,甘冒發生馬尾症候群之風險的急迫性、必要性,並非無疑,上訴人自有將危險告知被上訴人,俾被上訴人得充分評,以為決定之義務,難僅以被上訴於95年3月14日起至同年6月13日之門診時主訴「右小腿麻木,背部輕微疼痛,大約行走100公尺後有間歇性跛行及蹲姿勢後跛行症狀緩解」等症狀,經藥物治療無效,遽認被上訴人有進行微創手術之必要性與迫切性,而免為告知。故上訴人辯稱馬尾症候之後遺症或併發症非本件必須在實施微創手術前說明之內容之一云云,要無足取。」
(最高法院98年度台醫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舊法第46條)
【關鍵字】
告知義務、危險、脊椎微創手術、馬尾症候群、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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