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摸索證明、聲明證據、不得預斷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摸索證明、聲明證據、不得預斷
【概述】
終局判決具對世效力者,為使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能獲知訴訟而有及時參與訴訟之機會,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職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審理中所知悉之該第三人,且無論該第三人有無參與訴訟,均應於判決後對其送達判決書,俾利其決定是否參與上訴程序,以保障其程序權及聽審請求權。
判決基礎之資料,如係引用當事人或證人在他案之陳述或證詞,而成為主要論斷之依據,並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不得僅將借調卷宗作包裹式之提示,而應將該陳述或證詞「具體提示」予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避免造成裁判上之突襲。
【民事判決】
【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4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民事訴訟法第297條
【關鍵字】
利害關係第三人、參加訴訟、包裹提示、具體提示
【概述】
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為同一權利主體,倘為被告所否認,各自提出有利於己之攻防方法為爭執,應認該訴訟已有處於相互對立地位之當事人存在,符合當事人對立原則。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當事人對立原則、有處於相互對立地位之當事人存在
【概述】
究竟為新債清償或債之更改,端視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定。
債之更改由主張或抗辯之人負舉證責任。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20條
【關鍵字】
新債清償、債之更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
【概述】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於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始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部分,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關鍵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訴之變更追加、擴張聲明
【概述】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意務之區辨。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同時履行抗辯
【概述】
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已明確告知勞工被解僱之事由,雖未明載解僱之法律依據,在勞工已足知悉造成其法律關係變動之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者,仍應認合法。
【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關鍵字】
雇主終止、法定解僱事由、已足知悉、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防禦權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