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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 星期一

雇主逼迫職災勞工提前復工否則終止契約,違反災保法第84條規定,勞工得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概述】

雇主以不提前配合復工即擬終止契約之方式逼迫職災勞工復工,違反災保法第84條規定,勞工得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內,無視上訴人之恢復情形尚未達到可部分復工之程度,竟仍要求立刻進行復工協調,甚至逕行指定工作項目,並告知如不配合即視同放棄此份工作,或擬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上訴人等情,顯係以勞工不提前配合復工即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不當逼迫上訴人復工,即屬違反災保法第84條之規定而損害於上訴人之勞工權益,已具勞基法第14條第1款第6款規定得由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而上訴人業已寄發系爭存證信函,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旨,該函並於112年6月6日送達被上訴人,有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送達回執可考(見勞專調卷第51頁至57頁),則上訴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已達到被上訴人而生效力,系爭勞動契約因此於112年6月6日終止,應可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關鍵字】

職災勞工、逼迫提前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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