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醫師為病患施行手術後,知悉病患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其身為專業神經外科醫師,應注意病患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
否則,如延誤病患接受適當醫療處置之時機,即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行為。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手術後、惡化、檢查、適當醫療處置、時機、延誤
【概述】
醫師為病患施行手術後,知悉病患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其身為專業神經外科醫師,應注意病患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
否則,如延誤病患接受適當醫療處置之時機,即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行為。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手術後、惡化、檢查、適當醫療處置、時機、延誤
【概述】
病患長期服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類相關藥物以預防血管阻塞,醫師於實施手術前,即有義務詢問病患是否服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類藥物,並有義務告病患應停止服用上開藥物,以免於手術中出血時,血小板無法有效止血,而造成病患之生命危險。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詢問義務、告知義務、抗血小板或抗凝血劑、血栓
【概述】
病患如有高血壓、糖尿病之病史,為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不宜同時進行多項手術以免手術時間過長而增加血栓發生之風險。
醫師對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連續進行多項手術、手術時間長達8小時,若病患因發生血栓造成死亡,醫師將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過失致死、血栓、手術時間、多項手術、高血壓、糖尿病
【概述】
仿單之警語及注輸液調配之記載符合臨床實務使用系爭藥劑之醫療常規,醫師須遵守藥劑仿單上所載調配輸注液方式及靜脈注射時間,始能認其等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減重醫療的藥物已區分為:
[1]適應症為「減重」之藥物
[2]「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藥物
對於藥品管理機關尚未將減重列為適應症之藥物(不符合[1]的藥物),僅得由有專業知識的醫療提供者對於受充分告知的病人始得嘗試藥品的處方外使用(充分告知說明才能以[2]來使用)。
藥品的處方外使用,醫師必須舉證證明就以下項目已向病患充分告知說明:
.採取減重方法的特徵
.具體方法
.藥物本身的副作用
.加乘使用的副作用
.優缺點
.危險性
【民事判決】
衛生署另於91年2月8日以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函知相關醫學會,說明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規定如下:
(一)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
(二)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
(三)應據實告知病人,
(四)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
(五)用藥應儘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關鍵字】
仿單、輸注液方式、警語、醫療常規
【概述】
病患家屬拒絕醫護人員履行醫療處置,可能被認定醫護人員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拒絕醫療處置、告知義務、拒絕抽血、拒絕輸血
【概述】
病人是否為末期並非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DNR,Do-Not-Resuscitate)之必要條件。
雖未經2位醫師判定病人是否為末期,病人或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仍為有效。
【民事判決】
【法條】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關鍵字】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
【概述】
一般醫療準則認為,同一施救者「連續插管失敗多次」,應採取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耳鼻喉科醫師進行插管。
原因:
◎施救者插管手法可能不適合病人(換其他資深醫師嘗試可能會更好)
◎施救者經3次插管失敗,可能手肌肉已疲憊,無法繼續做標準插管動作
◎照會麻醉科醫師,借重麻醉科醫師麻醉時需插管之經驗豐富
◎照會耳鼻喉科醫師,可進行氣管切開術(氣切)建立人工氣道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84條
【關鍵字】
醫療準則、插管、連續失敗三次、照會、經驗、氣切
【概述】
一般醫師裝置子宮內避孕器,不需要施行靜脈麻醉,若無其他特別情形(例如子宮太緊等),醫師雖取得病患同意而施行靜脈麻醉,仍不符合醫療常規。
不論以何種方式急救,均應持續不間斷,直至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接手,方符合醫療常規。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84條
【關鍵字】
醫療常規、靜脈麻醉、病患同意、過失傷害
【概述】
醫師於病患簽屬手術同意書後,補充填載疾病名稱、醫師聲明等內容,用以表示在手術前已盡告知義務,此醫師之行為已觸犯刑法變造私文書罪。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10條
【關鍵字】
變造私文書、手術同意書、事後填載、告知義務
【概述】
侵入性手術依醫療常規,應簽手術同意書,由手術醫師於術前親自告知病人,並由醫師簽名負責,再由病人簽署表示知情同意。
同意書上應有:
◎疾病名稱
◎手術原因及手術方法
◎手術可能會發生之併發症
療程同意書無法取代手術同意書。
病患如接受多次相同手術,因每次手術之醫療風險程度均有不同,醫療機構或醫師於每次手術均負有針對該次手術相關醫療風險資訊之告知義務。
【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
【關鍵字】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療程同意書、相同手術、每次均有告知義務
【概述】
[1]
病患無須與醫師同時簽署手術同意書,雙方是否在同一天所簽署?不影響病患同意進行手術之事實。
已盡手術風險告知義務的證明方式:
◎病患簽手術同意書(病人聲明欄:我瞭解這個手術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
◎護理人員證述
◎護理紀錄
◎病患就診歷程(歷經多位醫師或已先歷經非手術之治療歷程,凸顯病患審慎評估、醫師過程針對病況提供建議與說明)
[2]
認定醫師有無盡說明告知義務,應非僅以簽署手術同意書之手術前一刻醫師所為之說明為限,病患在此之前因相同病因求診之過程中,醫師向病患說明告知病情、建議治療方案、替代治療方案,及各種風險等內容,均應屬之。
[3]
若得以死亡危險含括其他個別具體危險,無非承認醫療機構或醫師僅需告知死亡危險即足,顯與告知說明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有違。
告知義務,須就手術之危險、替代方案暨其利弊等項為分析、講解,使病患或其家屬知悉、明白。
[4]
病患年逾70歲且為企業經營者退休,人生閱歷及經驗相當豐富,其簽立手術同意書,自難諉稱僅形式填寫同意書、自己沒有時間看說明書云云,主張醫師未盡告知義務。
[5]
告知義務之履行,可由實際施行手術之醫師或醫療機構之其他人員,向病患或其家屬作說明。
【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舊法第46條)
【關鍵字】
告知義務、手術同意書、同時簽署、病人聲明欄、審慎評估
【概述】
馬尾症候群為醫學上已知之併發症,且為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完全避免其發生,微創手術所導致馬尾症候群並非罕見之併發症。
病患是否為醫治其所患脊椎疾病而甘冒發生馬尾症候群之風險,醫師有危險告知義務,俾使病患得充分評估以為決定。
【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舊法第46條)
【關鍵字】
告知義務、危險、脊椎微創手術、馬尾症候群、機率
【概述】
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
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上開說明之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醫師為醫療行為時之說明義務,其內容及範圍應視一般或個別病患所重視的醫療資料加以說明,其具體內容包括:
.各種診療之適應症
.必要性
.方式
.範圍
.預估成功率
.可能的副作用和發生機率
.對副作用可能的處理方式和其危險
.其他替代可能的治療方式和其危險及預後狀況
.藥物或儀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
病患不得漫無邊際或毫無限制的要求醫師負一切之危險說明義務,若與手術風險之評估無關,即無令醫師就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為鉅細靡遺說明必要。
病患的母語雖為英文,但就診時有家人陪同,且不理解中文意義可當場詢問,如病患未曾詢問,卻事後以不懂中文為由主張完全不知手術風險,法院即難採信。
【刑事判決】
【法條】
醫療法第63條(舊法第46條)
【關鍵字】
告知義務、醫療行為、事實上說明、同意
【概述】
「嗎啡止痛同時止咳,等於抑制咳嗽反射,容易呈現無症狀的沉默性誤咽」。
醫院未將施打嗎啡之用藥風險詳盡告知及說明義務,病患若於注射嗎啡後,因藥物副作用而產生嘔吐並因而誤吸入胃內容物阻塞氣道致呼吸性休克死亡,醫院之過失行為,與病患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嗎啡、沉默性誤咽、用藥風險、告知義務、不完全給付、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