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醫師為病患施行手術後,知悉病患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其身為專業神經外科醫師,應注意病患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
否則,如延誤病患接受適當醫療處置之時機,即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行為。
【刑事判決】
「是本案上述鑑定意見,既係由醫事專家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衡量本案事實狀況,提出醫療專業意見,並由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參與其中,以顧及病患權益及法律公正之立場,所一致達成之意見,自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足見本件被告於為告訴人施行第1次手術後,已知悉告訴人雙下肢肌力未回復至術前狀況,其身為專業神經外科醫師,且為告訴人之主治醫師,本應注意告訴人有神經功能惡化時,應儘早安排腰椎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檢查,以了解造成雙下肢無力之原因,以利後續治療,儘快排除可能原因;而依被告之專業知識及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於101年3月12日對陳國福施行第1次手術後,未及時加以處置,直到告訴人家屬尋求其他醫師處置,始於101年3月19、20日由臺中慈濟醫院安排影像檢查,並於同年月21日由黃伯仁醫師為告訴人施行第2次手術,被告顯已延誤告訴人接受適當醫療處置之時機,其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行為,自屬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手術後、惡化、檢查、適當醫療處置、時機、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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