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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星期二

私立學校專任老師對於學校所為學年度成績考核爭議的救濟途徑

【概述】

學校如為公立,雙方間成立公法契約,學校如為私立,雙方間則成立私法契約。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係因私法契約而生,倘有爭執,除有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稱「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外,因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乃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行政判決】

「依教師法第2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3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之規定,教師均採聘任制,其與學校間成立聘任契約關係,學校如為公立,雙方間成立公法契約,學校如為私立,雙方間則成立私法契約
又私立學校並非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不具機關地位,惟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揭示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且因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而認應屬行政處分之意旨,可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係因私法契約而生,倘有爭執,除有上開解釋所稱「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外,因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乃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三)、查相對人係私立學校,抗告人為其聘任之專任教師,兩造間為私法契約關係,就相對人對抗告人所為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是私立學校之相對人與抗告人間之考評措施,屬私法契約範疇,無涉公權力之授予行使,亦非公法上爭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不服系爭成績考核,核屬私權爭執之民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原裁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自屬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81號裁定)


【法條】

教師法第2條、教師法第3條


【關鍵字】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成績考核、私法契約、民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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