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本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本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
查謝騰賦不服上訴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撤銷其上訴審部分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是該更審前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既經本院撤銷,已失其效力,原審更審後之判決自不受其拘束,無其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關鍵字】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審判決、不包括更審前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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