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摸索證明、聲明證據、不得預斷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摸索證明、聲明證據、不得預斷
【概述】
終局判決具對世效力者,為使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能獲知訴訟而有及時參與訴訟之機會,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職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適時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審理中所知悉之該第三人,且無論該第三人有無參與訴訟,均應於判決後對其送達判決書,俾利其決定是否參與上訴程序,以保障其程序權及聽審請求權。
判決基礎之資料,如係引用當事人或證人在他案之陳述或證詞,而成為主要論斷之依據,並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不得僅將借調卷宗作包裹式之提示,而應將該陳述或證詞「具體提示」予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避免造成裁判上之突襲。
【民事判決】
【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4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民事訴訟法第297條
【關鍵字】
利害關係第三人、參加訴訟、包裹提示、具體提示
【概述】
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為同一權利主體,倘為被告所否認,各自提出有利於己之攻防方法為爭執,應認該訴訟已有處於相互對立地位之當事人存在,符合當事人對立原則。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當事人對立原則、有處於相互對立地位之當事人存在
【概述】
究竟為新債清償或債之更改,端視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定。
債之更改由主張或抗辯之人負舉證責任。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20條
【關鍵字】
新債清償、債之更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
【概述】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於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始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部分,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關鍵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費、訴之變更追加、擴張聲明
【概述】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意務之區辨。
【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同時履行抗辯
【概述】
債務人就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為任意給付,須其明知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利息無請求權,仍基於僅抵充利息之意思而為給付,始足當之。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23條、民法第205條
【關鍵字】
法定利率、任意給付、抵充利息、本金、費用
【概述】
民事委任有無授予特別代理權之各種情況。
【民事判決】
◎二審有無委任關係:
一審有受特別代理權委任而得提起上訴,其代理權亦在提起上訴後,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二審委任須另提二審委任狀。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0條
【關鍵字】
特別代理權、上訴、裁判費、上訴期間、在途期間
【概述】
受扶養權利人有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致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人之義務,則免除之效果自應由具可歸責事由之扶養權利人負擔,而不應再轉嫁於次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18條之1
【關鍵字】
免除扶養義務、轉嫁說、不轉嫁說、順位
【概述】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時效行將終止之際,婚姻關係仍存續者,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倘權利人於該猶豫期間內行使權利,仍得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3條
【關鍵字】
夫妻間、時效不完成、家室和平、猶豫期間
【概述】
代筆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只蓋印章是無效遺囑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3條
【關鍵字】
代筆遺囑、簽名、按指印、排除蓋章
【概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故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先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算定賠償額後,始有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餘地。
【民事判決】
【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民法第217條
【關鍵字】
強制險、最終全額、與有過失、不能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
【概述】
移審範圍並不等於審判範圍。
【民事判決】
「上訴係對原審判決不利於己部分聲明不服,請求上級審法院將該部分廢棄或變更之謂。上訴之提出,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原判決之全部均生移審效及遮斷效,惟此原則仍受上訴聲明之拘束,非於上訴審中擴張不服聲明或附帶上訴,上訴審法院不得就未聲明不服部分為審判,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束。上訴不可分原則,固認一部上訴全部移審,但移審範圍並不等於審判範圍。
亦即,言詞辯論應在上訴聲明範圍內為之,判決不得逾越上訴聲明範圍;上訴有理由,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判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1項、第450條規定自明。」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5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關鍵字】
移審範圍、審判範圍、上訴不可分、附帶上訴、擴張上訴
【勞律圖說】
【概述】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亦包括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8條
【關鍵字】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執行職務
【概述】
依當事人聲明證據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法院即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
【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聲明證據、應為調查、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不予調查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