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雇主單方片面任意調降工資或限制勞工特別休假,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勞基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勞基法第1條參照)。是上開關於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工休息權之特別休假規定(勞基法第38條立法意旨參照),屬強制規定性質,勞雇雙方均應遵守,雇主除有經營上急迫需要時,應與勞工協商,以限制雇主任意要求勞工有特別休假需求時仍出勤工作,且未休特別休假無論有無遞延,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為必要之給付,可得佐證。故如雇主單方片面任意調降工資或限制勞工特別休假,自屬因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即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關鍵字】
任意調降工資、限制勞工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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