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29條
【關鍵字】
中斷時效、時效完成、承認、拋棄、時效利益
【概述】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29條
【關鍵字】
中斷時效、時效完成、承認、拋棄、時效利益
【概述】
商標法第64條所謂同一性,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有使消費者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之印象,而認為二者是同一商標,即具同一性。
【行政判決】
【法條】
商標法第64條
【關鍵字】
商標、同一性、主要識別的特徵、一般通念
【概述】
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
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8條
【關鍵字】
共同正犯、、功能上不可或缺、功能性、犯罪支配地位
【概述】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之規定所為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通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應向其全體清算人送達,以保障清算中公司之聽審權。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關鍵字】
第三人沒收、清算中公司、程序保障、聽審權、通知全體清算人
【概述】
公司因經營需要,由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公司必須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性,即是項決議為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且公司因該決議所獲利益遠大於部分股東因此喪失行使表決權之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
否則,即係以多數股東之決議侵害少數股東之權利,而構成權利濫用,被剝奪表決權之股東,自得主張該決議無效。
【民事判決】
【法條】
公司法第189條
【關鍵字】
股東會決議、減資、比例原則、權利濫用、決議無效
【概述】
在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關於刑事案件之處理,除:
.符合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條件,
.就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得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等各種因應防疫措施而仍得開庭
外,為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享有之健康權,並維護其合法權益,在無法避免及確保被告不致染疫之情況下,法院自不得以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為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對其為缺席判決。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關鍵字】
疫情警戒期間、缺席判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健康權
【概述】
原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被告如欲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僅能於該案提起反請求,不得另行提起另案。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41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56)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之訴等親子關係事件,得準用第56條第1項規定。
(家事事件法§69,準用§56→得依第41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
親子關係非僅限於自然親子血緣關係,尚涵攝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態樣。
【民事判決】
【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67條、家事事件法第56條、家事事件法第69條
【關鍵字】
別請求禁止主義、反請求、合併裁判
【概述】
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
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或在抗拒中一度掙脫,均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28條
【關鍵字】
不能抗拒、強暴脅迫、具體事實、客觀判斷、未抗拒、一度掙脫、強盜罪
【概述】
臉書有留言排序功能(如:最新、所有留言、最相關),臉書截圖未按時間順序顯示全部留言,可能原因不只一種(如預設顯示最相關留言、經刪除部分留言)。
針對臉書截圖何以大小不一及整體未依時間順序顯示留言,法院應調查釐清,不能憑此認定不該當構成要件而遽為無罪判決。
【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臉書、截圖、大小、時間順序、應調查之證據、判決不備理由
【概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保安處分之裁定,固專屬檢察官職權,然受刑人於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若先前諭知刑後強制工作之客觀情狀如已有所變動,自得檢具事證,促請檢察官依前述規定向之法院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關鍵字】
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執行完畢、赦免、客觀情狀、變動、重新審酌
【概述】
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適合,不能准許。
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經第一審法院依法提醒上訴人注意遵循法定程式要件,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非謂應再加指導。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關鍵字】
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抽象空泛、再加指導、中立裁判者
【概述】
法院如欲以密封袋內之筆錄作為論罪依據,於審理時應開啟密封袋,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令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或於判決理由內說明開密封袋內之筆錄內容,有何不宜或不應揭露之理由。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
【關鍵字】
密封袋、筆錄、提示、宣讀、告以要旨、直接審理主義、合法調查、訴訟防禦權
【概述】
受監護人於監護原因消滅後,以監護人為被告,請求返還受監護人之財產,該監護人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死亡,由某A承受訴訟,則有關監護人應交還受監護人財產之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某A對於該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同法第1107條第1項所稱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及第3項為移交或交還財產而就受監護人財產作成結算書之「結算」,規定縱為限定繼承人亦負有該義務而言,此與監護人之繼承人就其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交還受監護人財產之債務,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尚屬二事。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07條、民法第1108條、民法第1148條第2項
【關鍵字】
監護人、財產交還、受監護人、成年、限定繼承人、所得財產為限、清償責任
【概述】
[調(和)解制度]→解決問題
在傳統的調(和)解制度中,當事人對話聚焦於解決問題,金錢賠償之多寡往往是重點所在,由於制度目標在於紓減訟源並使被害人能獲得賠償結果。
[修復式司法]→關係修復
修復式司法則著重於提升當事人之寬容心與同理心,促進雙方關係復合。
檢察官或法院是否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應斟酌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之意願與達成調解之可能性、適當性。亦即檢察官或法院對於承辦案件是否移付「修復式司法」程序,必須就各該相關人之意願與有無修復之必要及可能,綜合予以考量(亦可利用現行之和(調)解程序對被害人等進行部分補償或心靈修復,且經移付「修復式司法」並完成修復之結果,亦僅供檢察官起訴與否或法院量刑參考)。
除非案件之案情重大(如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並顯有經修復之必要及可能外,若已經被告與被害人調(和)解成立,法院認無再移付「修復式司法」程序之必要,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亦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有間。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
【關鍵字】
修復式司法、調解制度、意願、綜合判斷、判決理由不備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