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保安處分之裁定,固專屬檢察官職權,然受刑人於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若先前諭知刑後強制工作之客觀情狀如已有所變動,自得檢具事證,促請檢察官依前述規定向之法院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刑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保安處分之裁定,固專屬檢察官職權。然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其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而犯罪之人,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與正確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順利重返社會,適應社會生活。
而刑後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係先執行刑罰,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而應執行強制工作時,距離原確定判決時點已有差距,且受處分人已因刑罰執行而受有教化處遇,如係刑期屆滿前假釋者,亦於假釋期間依法受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矯正,並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刑罰完畢,是以受處分人是否於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以利其復歸社會之必要性,因先前諭知刑後強制工作之客觀情狀已有所變動,不無重新審酌之餘地。
故受刑人於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自得檢具事證,促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關鍵字】
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執行完畢、赦免、客觀情狀、變動、重新審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