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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上訴必須敘述具體理由。若未附理由經一審法院提醒,仍不理會或補送理由仍不符要件,一審法院應速移審而無義務再加指導

【概述】

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適合,不能准許。


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經第一審法院依法提醒上訴人注意遵循法定程式要件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非謂應再加指導。


【刑事判決】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第二審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表面上望似已敘述理由,但其實所言並不具體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其中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適合,不能准許
至於同法第361條第3項雖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係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而作規範,以保障該上訴人之程序權,提醒其注意遵循法定程式要件,但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非謂應再加指導,致完全符合具體理由之法定要件,否則,如何得保持不偏不倚之中立裁判者角色。」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關鍵字】

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抽象空泛、再加指導、中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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