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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 星期日

結前由父母出資買的不動產,婚後才登記取得所有權,該不動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概述】

結婚前由父母出資協助簽約買不動產(子女名義簽約),子女結婚後才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該不動產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小節:
(1)以取得所有權的時點為斷,婚後取得,屬於婚後財產。
(2)父母以現金贈與子女比較有成就感?最好多加善用夫妻間贈與免課贈與稅、每年度贈與免稅額、子女結婚時贈與的免稅額度,
來透過轉帳贈與,日後比較有跡可循。
(3)本件該不動產占一方婚後財產的97%比重,他方未提供貢獻或協力,本件法院調整所得分配比例為1/4(1/2→1/4)。


【民事判決】

「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結婚,系爭房地於兩造結婚後之95年9月11日始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附卷可稽(見家財訴字案卷一第49至53頁)。則上訴人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日為95年9月11日,系爭房地自屬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應堪認定。上訴人雖抗辯伊於婚前之94年11月4日即已與鄉林公司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並支付20萬元,對鄉林公司取得請求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權利,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根源於婚前簽訂之買賣契約而來,鄉林公司僅係在履行婚前已成立之契約義務,故系爭房地應屬婚前財產,並提出系爭房地買賣合約書、車位預定買賣契約書為證(見婚字案卷一第583至589、419頁)。⒉惟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於婚前即已與鄉林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系爭房地,惟上訴人斯時僅係取得基於買賣契約而生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並非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故上訴人所辯,並不可採。系爭房地為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應列入分配,應堪認定。……
證人丙○○於原審時證稱:我以前開卡拉ok店,有一個兒子、兩個女兒,上訴人名下那棟房子是我買給他的,大約上訴人結婚前兩個月,說被上訴人已經懷孕了,所以我就去鄉林建設買房子給他,當時是我與兩造一起去看房子,一開始我以匯款方式,從高雄匯款到上訴人彰銀戶頭,當時匯款約200多萬元,後來以上訴人子女定存,如果上訴人回高雄,我會陸陸續續給他10萬,如果我去台中,也會給他5萬元,該屋購買總價約380萬元,後來又買停車位40萬元,大約400萬初頭,當時是以上訴人名義買的,有辦理貸款,簽約金是上訴人刷卡,但我後來有還他這筆錢,工程款也是我付的,我就陸陸續續付錢給他,貸款也是我付的,都是見面時給上訴人,我喜歡用現金給付,這樣比較有種母親給兒子金錢的成就感。
……
足見上訴人主張母親丙○○以匯款至上訴人帳戶或同意上訴人領取子女定存款項方式贈與金錢與上訴人,用以支付房貸、生活費用等事實,堪予認定。⑵惟觀諸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之買方及客戶繳款明細表所載之客戶名稱均係:『A01』(見婚字案卷一第583至589頁、卷二第377頁),而非『丙○○』……足徵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當事人及實際繳款人均係A01,而非丙○○,則系爭房地是否能認為係丙○○所購買,並非無疑。縱A01用以繳付貸款之資金來源多係得於母親丙○○協助所提供,惟系爭房地加上停車位約400萬元,而由上開匯款紀錄及上訴人未成年子女銀行定存紀錄所示,丙○○匯款至上訴人帳戶及同意上訴人提領使用子女定存之款項僅計287萬1,807元,其餘不足部分是否亦係由丙○○提供,尚有未明……上訴人是否全然無償取得系爭房地,非無疑義。況丙○○將該等款項匯給上訴人或上訴人領取子女定存款項後,並非將整筆款項全數拿去繳貸款,上訴人對於該等款項實際上仍得自行決定其用途……因此,上訴人之家庭生活及房貸款項之支出,縱多源於母親所提供,惟此性質上僅係母親對於上訴人所為經濟之協助,其所贈與上訴人的係金錢,而非系爭房地,亦難因此即謂系爭房地係丙○○贈與給上訴人之財產。……
足見丙○○確有以現金方式存入上訴人帳戶共計190萬元……由此足以推認丙○○贈與上訴人該等款項,用供上訴人支付系爭房地之部分價款,乃上訴人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予扣除。
㈢被上訴人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對上訴人而言,顯失公平,應有調整之必要:
……查上訴人婚前於94年11月4日即簽約購買系爭房地,兩造於同年11月15日結婚後,該房地所有權於95年9月11日即移轉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且上訴人用以繳付系爭房地貸款本息之金錢絕大部分復來自於其母親所給與,足見被上訴人對於該財產(即系爭房地)之取得實際上並未提供相當之貢獻或協力,而系爭房地之價值在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中占有甚重之比例(約97%,詳後述),倘若由兩造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上訴人而言,確有顯失公平情形,揆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應調整被上訴人所得分配之比例至4分之1,方屬公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30之1


【關鍵字】

剩餘財產分配、婚前購買、婚後登記、不動產、父母出資、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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