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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與「其他非法方法」之區分

【概述】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與「其他非法方法」之區分

[私行拘禁]
無法律上之依據,不依法定程序,非法私擅監禁

[其他非法方法]
以私行拘禁以外之其他非法方法拘束妨礙他人身體,使之行動不得自由


【刑事判決】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是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其構成要件,而所稱之『私行拘禁』為例示規定,係指無法律上之依據,不依法定程序,非法私擅監禁者而言;至所謂之『其他非法方法』則為概括規定,係指以私行拘禁以外之其他非法方法拘束妨礙他人身體,使之行動不得自由者而言。
本件依原判決理由欄有關認定上訴人等4人犯私行拘禁未遂罪,所憑之證據資料及論述(見原判決第8至11頁),僅能證明上訴人等4人或持槍敲打乙○○頭部,或以手勒住乙○○頸部,而欲將乙○○強行拉入自小客車內載至他處談判,因乙○○奮力掙脫,而未得逞,似難據此認定其等有其事實欄認定之欲將乙○○押入該自小客車而『私行拘禁』。如果無訛,則本件似應是以私行拘禁以外之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乙○○之行動自由未遂,原判決認定係『私行拘禁』,亦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關鍵字】

私行拘禁、例示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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