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知有犯罪嫌疑」,係指主觀上認為有刑罰權存在,足以引起偵查犯罪之動機者而言,不以客觀上果有犯罪事實為必要。
「知有犯罪嫌疑」之依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諸如地方風聞、新聞輿情及秘密證人之舉發,皆可資為開始調查或偵查之證據資料。
「另案監聽」所得資料,僅該監聽內容在該另案審判中不具證據能力而已,檢警既因此而知有犯罪嫌疑,為蒐集證據及調查犯罪情形,自得依據「另案監聽」所得線索,發動搜索、扣押及逮捕或進行其他程序,其因此取得之衍生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判決】
「按偵查係指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調查,以發現及確定犯罪嫌疑人,並蒐集及保全犯罪證據之刑事程序。而所謂『知有犯罪嫌疑』,係指主觀上認為有刑罰權存在,足以引起偵查犯罪之動機者而言,包括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參照),不以客觀上果有犯罪事實為必要。是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亦應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檢察官或其上級司法警察官。
此之謂『知有犯罪嫌疑』之依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諸如地方風聞、新聞輿情及秘密證人之舉發,皆可資為開始調查或偵查之證據資料。
又『另案監聽』所得資料,倘非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亦非屬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者,僅該監聽內容在該另案審判中不具證據能力而已,其於警察機關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既因此而知有犯罪嫌疑,為蒐集證據及調查犯罪情形,自得依據『另案監聽』所得線索,發動搜索、扣押及逮捕或進行其他程序,難謂非屬合法之偵查作為,其因此取得之衍生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並不受『另案監聽』之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之影響。」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
【關鍵字】
另案監聽、知有犯罪嫌疑、主觀上、衍生證據、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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