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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 星期一

犯罪後之態度,法院宜了解審酌以為妥適之量刑

【概述】

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被告於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被告犯後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為有利的科刑因素,雖屬自由證明事項,仍宜適當了解、審酌,以為妥適量刑的依據。


【刑事判決】

「刑法第57條第10款明定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注意之事項,此所謂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被告於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被告犯後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為有利的科刑因素,雖屬自由證明事項,仍宜適當了解、審酌,以為妥適量刑的依據,俾昭折服。
卷查,上訴人於第二審刑事上訴狀即敘明:上訴人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損害,亦未允諾確切有據且合宜之賠償金額,實係因無力承擔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4百多萬元,而上訴人任職之桃園客運,雖另有投保保險卻不願協助等語(見原審交上訴字卷第22頁)。原判決認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過失情節之認定,有事實與理由、理由與理由上矛盾之違誤外,亦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見原判決第6頁)。又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被害人家屬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害人家屬將桃園客運、上訴人同列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賠償;且上訴人於審理期日陳明除了強制責任保險金2百萬元,願賠償20萬元,有向桃園客運請求協助,但桃園客運不願再花錢請律師,嗣再表示其願貸款賠償30萬元等情。
另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劉邦亨於同日亦陳稱:桃園客運說這是上訴人的事,上訴人也很倒楣,桃園客運沒有人要幫上訴人;如上訴人有意談,我們也願意談等語(見原審交上更一字卷第44至45、69至72頁)。倘若無訛,上訴人犯後努力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之情形,即屬科刑應審酌事項之一;且對於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較有給付能力之桃園客運,是否於本案之和解過程中未為任何助力,致上訴人束手無策而無法達成和解,未為任何調查;況劉邦亨亦表示願意與上訴人談和解。原審就此部分有利於上訴人的科刑資料,似未調查、斟酌,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其科刑自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4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7條第10款


【關鍵字】

量刑、科刑、犯後之態度、和解、賠償、積極填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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