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沒收違法行為犯罪所得之孳息,必須明確認定該孳息之屬性(係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以及違法行為與孳息具有「直接關聯性」。
【刑事判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所生之孳息,同屬犯罪所得。
所稱孳息,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指利息、租金收入等。參酌民法第69條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從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所稱孳息,當有其特定涵義及範圍,允宜辨明並認定、載敘。至於犯罪所得與違法行為間,必須具有『直接關聯性』,始得宣告沒收,乃屬當然法理;倘彼此欠缺『直接關聯性』,即無犯罪所得可言,應不得宣告沒收。故沒收違法行為犯罪所得之孳息,必須明確認定該孳息之屬性(係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以及違法行為與孳息具有『直接關聯性』。」
所稱孳息,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指利息、租金收入等。參酌民法第69條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從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所稱孳息,當有其特定涵義及範圍,允宜辨明並認定、載敘。至於犯罪所得與違法行為間,必須具有『直接關聯性』,始得宣告沒收,乃屬當然法理;倘彼此欠缺『直接關聯性』,即無犯罪所得可言,應不得宣告沒收。故沒收違法行為犯罪所得之孳息,必須明確認定該孳息之屬性(係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以及違法行為與孳息具有『直接關聯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民法第69條
【關鍵字】
犯罪所得、孳息、屬性、直接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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