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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4日 星期日

民法第425條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之闡釋

【概述】

民法第425條之1所謂「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包括「土地及房屋同屬相同之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情形在內。

於89年5月5日民法第425條之1施行前,該條規定之情形,非不得以該法條法理為基礎,推斷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民事判決】

「按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而89年5月5日上開條文施行前,倘有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情形,非不得以該法條法理為基礎,推斷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所謂『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包括『土地及房屋同屬相同之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情形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425條之1


【關鍵字】

推定、租賃關係、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房屋使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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