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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

【概述】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

繼承人縱然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


→被繼承人表示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只能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法一次性剝奪整「房」子嗣之繼承權),該繼承人如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依法代位繼承。
縱然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若被繼承人未表示其不得繼承,代位繼承權並不喪失。


【民事判決】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繼承人除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外,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自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
原審雖以證人洪李真、林照婕之證詞,認李永順已對外表示排除被上訴人共同繼承系爭土地之權利,然證人洪李真係稱:『(我有聽李永順提到)他(指李鎌邦)出去已經有給他錢了,不要再給他了,他媽媽中風那麼久都沒有回來看過一次,土地要給阿勝(指李得勝,下同)』等語;證人林照婕則證述:『(李永順於100年左右有無提到澎湖的不動產要如何處理?)有一次他說要阿勝回去(按指返回澎湖)過戶,要給阿勝;當時李得勝不在,我跟他父親聊天,他父親有說到要阿勝辦過戶,李得勝當里長比較沒有空回去』等語,充其量僅能證明李永順因李鎌邦分家時已分得財產且久未返家探視,乃表明不願將澎湖之不動產過戶予李鎌邦均未提及上訴人不得繼承,原審竟認李永順已表示上訴人不得繼承,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5條


【關鍵字】

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固有之繼承權、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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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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