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贈與子女,其生存配偶居住於該不動產,後來生存配偶與子女對簿公堂之案例。
小結:
(1)生存配偶與子女之感情,可能因為子女間之衝突而質變。
(2)如提早將不動產贈與子女,應該顧及配偶權益之保障(贈與應附條件或負擔?或者乾脆不要贈與?)。
(3)這案糾紛會衍生出一連串訴訟。以本案為例:
.請求塗銷所有權
.請求假處分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聲請通常保護令
【民事判決】
「…二、被告則以:
…乙○○部分:乙○○並不清楚曾○陽遺囑內容,也沒有教唆甲○○○對丁○○提起訴訟,甲○○○與戊○○共同居住在甲○○○贈與丁○○之高雄市○○區○○○街00號後棟房屋,丁○○先要求戊○○簽訂租約,後來還要求在農曆七月搬出,更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讓甲○○○感到傷心老無住所,才會提起上開塗銷所有權訴訟,僅係因無證據證明遭法院駁回,乃兒子要求母親搬離住所,該房屋又係母親先前贈與,如此這般,天下寧有是理?此豈為人子之道?另丁○○與甲○○○曾有過不愉快談話,致甲○○○心生恐懼,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獲准,進而提起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丁○○竟也對甲○○○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則遭法院駁回,乃甲○○○當時已高齡88歲,行將就木,能對丁○○為何種騷擾,竟要求母親須遠離其居所200公尺以上?……
經查,原告主張甲○○○與曾○陽為配偶關係,婚後育有4名子女即丁○○、戊○○、乙○○、丙○○,己○○則為原告丁○○配偶,曾○陽於102年5月21日、103年5月13日生前曾有預立遺囑,嗣於105年12月12日死亡,甲○○○對丁○○提起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甲○○○上開訴訟所為之主張,其於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及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中,係主張其與丁○○為母子關係,丁○○現為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惟該不動產係其原始起造後登記於丁○○名下及於102年6月20日以附解除條件之贈與契約贈與原告丁○○並辦理移轉登記,現因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其效力等節;又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中,則主張其與曾○陽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育4名子女即戊○○、乙○○、丙○○及丁○○,嗣曾○陽死亡後,其等均為合法繼承人,繼承人即丁○○應於被繼承人曾○陽之遺產範圍內按應繼分比例承受剩餘財產分配之給付債務等節;另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則主張丁○○明知甲○○○居住、生活於該屋內,為了趕走戊○○及甲○○○,不斷以言語騷擾甲○○○,並於強制執行事件表示甲○○○為戊○○之占有輔助人,透過趕走戊○○以便將甲○○○一同驅離該屋,丁○○手足相殘之舉令甲○○○痛苦萬分等節……」
…乙○○部分:乙○○並不清楚曾○陽遺囑內容,也沒有教唆甲○○○對丁○○提起訴訟,甲○○○與戊○○共同居住在甲○○○贈與丁○○之高雄市○○區○○○街00號後棟房屋,丁○○先要求戊○○簽訂租約,後來還要求在農曆七月搬出,更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讓甲○○○感到傷心老無住所,才會提起上開塗銷所有權訴訟,僅係因無證據證明遭法院駁回,乃兒子要求母親搬離住所,該房屋又係母親先前贈與,如此這般,天下寧有是理?此豈為人子之道?另丁○○與甲○○○曾有過不愉快談話,致甲○○○心生恐懼,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獲准,進而提起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丁○○竟也對甲○○○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則遭法院駁回,乃甲○○○當時已高齡88歲,行將就木,能對丁○○為何種騷擾,竟要求母親須遠離其居所200公尺以上?……
經查,原告主張甲○○○與曾○陽為配偶關係,婚後育有4名子女即丁○○、戊○○、乙○○、丙○○,己○○則為原告丁○○配偶,曾○陽於102年5月21日、103年5月13日生前曾有預立遺囑,嗣於105年12月12日死亡,甲○○○對丁○○提起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甲○○○上開訴訟所為之主張,其於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及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中,係主張其與丁○○為母子關係,丁○○現為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惟該不動產係其原始起造後登記於丁○○名下及於102年6月20日以附解除條件之贈與契約贈與原告丁○○並辦理移轉登記,現因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其效力等節;又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中,則主張其與曾○陽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育4名子女即戊○○、乙○○、丙○○及丁○○,嗣曾○陽死亡後,其等均為合法繼承人,繼承人即丁○○應於被繼承人曾○陽之遺產範圍內按應繼分比例承受剩餘財產分配之給付債務等節;另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則主張丁○○明知甲○○○居住、生活於該屋內,為了趕走戊○○及甲○○○,不斷以言語騷擾甲○○○,並於強制執行事件表示甲○○○為戊○○之占有輔助人,透過趕走戊○○以便將甲○○○一同驅離該屋,丁○○手足相殘之舉令甲○○○痛苦萬分等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102年間,聯繫證人即地政士鍾○岑至被上訴人診所,多次與上訴人、曾○陽、曾三民一同討論曾○陽之資產規劃之情形,經證人鍾○岑證稱:
當時資產規劃內容包含遺囑及公證書所載內容,每次與曾○陽討論時,上訴人皆有到場……因曾○陽有年紀,老人通常有兒子分不動產、女兒分現金之觀念,加上曾○陽當時有表達似於女兒結婚或成家立業時即有陸續給付現金給女兒。曾○陽另有提及楠梓東街房屋(即系爭A、B屋),似乎土地登記為曾○陽所有,房屋印象中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資產規劃時考量若於曾○陽有生之年將產權移轉給被上訴人或曾○民,有土地增值稅過高之問題,我建議作遺囑公證,等曾○陽百年後再移轉,又因房屋僅需繳契稅,稅金數額較少,所以先完成房屋過戶之部分,過戶登記亦由我辦理,上訴人是所有權人,必須有上訴人之印鑑章並出具印鑑證明方能辦理,一定要經過上訴人同意。
……足認上訴人對於曾○陽資產規劃及移轉過程均親自參與,系爭B屋乃經上訴人同意提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後,交由鍾○岑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上訴人未曾於過程中提及系爭B屋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係附有條件或負擔,其事後主張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惟對此並未有任何舉證,已難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
當時資產規劃內容包含遺囑及公證書所載內容,每次與曾○陽討論時,上訴人皆有到場……因曾○陽有年紀,老人通常有兒子分不動產、女兒分現金之觀念,加上曾○陽當時有表達似於女兒結婚或成家立業時即有陸續給付現金給女兒。曾○陽另有提及楠梓東街房屋(即系爭A、B屋),似乎土地登記為曾○陽所有,房屋印象中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資產規劃時考量若於曾○陽有生之年將產權移轉給被上訴人或曾○民,有土地增值稅過高之問題,我建議作遺囑公證,等曾○陽百年後再移轉,又因房屋僅需繳契稅,稅金數額較少,所以先完成房屋過戶之部分,過戶登記亦由我辦理,上訴人是所有權人,必須有上訴人之印鑑章並出具印鑑證明方能辦理,一定要經過上訴人同意。
……足認上訴人對於曾○陽資產規劃及移轉過程均親自參與,系爭B屋乃經上訴人同意提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後,交由鍾○岑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上訴人未曾於過程中提及系爭B屋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係附有條件或負擔,其事後主張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惟對此並未有任何舉證,已難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關鍵字】
繼承糾紛、附條件贈與、不動產、生存配偶、撤銷贈與、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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