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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 星期日

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贈與子女,其生存配偶居住於該不動產,後來生存配偶與子女對簿公堂之案例

【概述】

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贈與子女,其生存配偶居住於該不動產,後來生存配偶與子女對簿公堂之案例。

小結:
(1)生存配偶與子女之感情,可能因為子女間之衝突而質變。
(2)如提早將不動產贈與子女,應該顧及配偶權益之保障(贈與應附條件或負擔?或者乾脆不要贈與?)。
(3)這案糾紛會衍生出一連串訴訟。以本案為例:
.請求塗銷所有權
.請求假處分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聲請通常保護令


【民事判決】

二、被告則以:
乙○○部分:乙○○並不清楚曾○陽遺囑內容,也沒有教唆甲○○○對丁○○提起訴訟,甲○○○與戊○○共同居住在甲○○○贈與丁○○之高雄市○○區○○○街00號後棟房屋,丁○○先要求戊○○簽訂租約,後來還要求在農曆七月搬出,更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讓甲○○○感到傷心老無住所,才會提起上開塗銷所有權訴訟,僅係因無證據證明遭法院駁回,乃兒子要求母親搬離住所,該房屋又係母親先前贈與,如此這般,天下寧有是理?此豈為人子之道?另丁○○與甲○○○曾有過不愉快談話,致甲○○○心生恐懼,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獲准,進而提起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丁○○竟也對甲○○○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則遭法院駁回,乃甲○○○當時已高齡88歲,行將就木,能對丁○○為何種騷擾,竟要求母親須遠離其居所200公尺以上?……
經查,原告主張甲○○○與曾
陽為配偶關係,婚後育有4名子女即丁○○、戊○○、乙○○、丙○○,己○○則為原告丁○○配偶,曾
陽於102年5月21日、103年5月13日生前曾有預立遺囑,嗣於105年12月12日死亡,甲○○○對丁○○提起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甲○○○上開訴訟所為之主張,其於橋頭地院107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訴訟及橋頭地院107年度橋全字第52號請求假處分事件中,係主張其與丁○○為母子關係,丁○○現為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所有權人,惟該不動產係其原始起造後登記於丁○○名下及於102年6月20日以附解除條件之贈與契約贈與原告丁○○並辦理移轉登記,現因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其效力等節;又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請求剩餘財產權訴訟中,則主張其與曾陽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育4名子女即戊○○、乙○○、丙○○及丁○○,嗣曾陽死亡後,其等均為合法繼承人,繼承人即丁○○應於被繼承人曾陽之遺產範圍內按應繼分比例承受剩餘財產分配之給付債務等節;另於少家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83號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則主張丁○○明知甲○○○居住、生活於該屋內,為了趕走戊○○及甲○○○,不斷以言語騷擾甲○○○,並於強制執行事件表示甲○○○為戊○○之占有輔助人,透過趕走戊○○以便將甲○○○一同驅離該屋,丁○○手足相殘之舉令甲○○○痛苦萬分等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102年間,聯繫證人即地政士鍾岑至被上訴人診所,多次與上訴人、曾陽、曾三民一同討論曾陽之資產規劃之情形,經證人鍾岑證稱:
當時資產規劃內容包含遺囑及公證書所載內容,每次與曾
陽討論時,上訴人皆有到場……因曾陽有年紀,老人通常有兒子分不動產、女兒分現金之觀念,加上曾陽當時有表達似於女兒結婚或成家立業時即有陸續給付現金給女兒。曾陽另有提及楠梓東街房屋(即系爭A、B屋),似乎土地登記為曾陽所有,房屋印象中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資產規劃時考量若於曾陽有生之年將產權移轉給被上訴人或曾民,有土地增值稅過高之問題,我建議作遺囑公證,等曾陽百年後再移轉,又因房屋僅需繳契稅,稅金數額較少,所以先完成房屋過戶之部分,過戶登記亦由我辦理,上訴人是所有權人,必須有上訴人之印鑑章並出具印鑑證明方能辦理,一定要經過上訴人同意。
……足認上訴人對於曾陽資產規劃及移轉過程均親自參與,系爭B屋乃經上訴人同意提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後,交由鍾岑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上訴人未曾於過程中提及系爭B屋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係附有條件或負擔,其事後主張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惟對此並未有任何舉證,已難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關鍵字】

繼承糾紛、附條件贈與、不動產、生存配偶、撤銷贈與、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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