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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私文書之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

【概述】

按私文書縱屬真正,僅有形式上之證據力,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民事判決】

按私文書,縱屬真正,僅有形式上之證據力,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本件世聯公司105年1月28日函文稱:『⑶倉租計算:以每日儲放貨物(含外箱棧板)的材積,即長X寬X高,計算倉租;有關貨物之材積,主要是依據近藤公司提供之進口貨物包裝單(PackingList)所記載之貨物材積,經核對無誤後,即作為計算倉租之材積數。』等語(見一審卷二第110頁),然依上訴人提出之進口報關文件包裝單內容(PackingList)(見一審卷二第22頁背面),似無貨物材積之記載,世聯公司前揭函文內容是否真實可信?已非無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關鍵字】

私文書、形式真正、實質真正、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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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