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私文書縱屬真正,僅有形式上之證據力,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民事判決】
「按私文書,縱屬真正,僅有形式上之證據力,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本件世聯公司105年1月28日函文稱:『⑶倉租計算:以每日儲放貨物(含外箱棧板)的材積,即長X寬X高,計算倉租;有關貨物之材積,主要是依據近藤公司提供之進口貨物包裝單(PackingList)所記載之貨物材積,經核對無誤後,即作為計算倉租之材積數。』等語(見一審卷二第110頁),然依上訴人提出之進口報關文件包裝單內容(PackingList)(見一審卷二第22頁背面),似無貨物材積之記載,世聯公司前揭函文內容是否真實可信?已非無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關鍵字】
私文書、形式真正、實質真正、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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