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舉證:
[1]金錢之交付
[2]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兩者兼具,方得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474條
【關鍵字】
金錢借貸、意思表示一致、金錢交付、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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