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指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之權利。
倘被告因另案羈押、在監執行,因此無從到庭,即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刑事判決】
「按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固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惟此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指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之權利者而言;倘被告因另案羈押、在監執行,因此無從到庭應訊,法院若逕行判決,無異剝奪其防禦權之行使,使之無從於審判期日提出有利之證據,喪失對於被訴事實和不利證據陳述意見並參與辯論之機會,而與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利之行使有悖,自屬當然違背法令。」
惟此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指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之權利者而言;倘被告因另案羈押、在監執行,因此無從到庭應訊,法院若逕行判決,無異剝奪其防禦權之行使,使之無從於審判期日提出有利之證據,喪失對於被訴事實和不利證據陳述意見並參與辯論之機會,而與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利之行使有悖,自屬當然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
【關鍵字】
逕行判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自行放棄、另案羈押、在監執行、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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