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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星期二

民法第1063條修法前未成年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年滿22歲子女,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概述】

修法前未成年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年滿22歲子女,不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民事判決】

「按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增列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於第3項明定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期間。同日修正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僅就夫妻已逾民法修正前所定期間得提起否認之訴者,規定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提起之,惟對於修正前不得提否認之訴之子女,未於施行法增訂其修正後得提起否認之訴期間,並於施行法第8條之1立法理由第3項載明「…故子女依本次民法修正前之規定雖不得提起否認之訴,惟修正施行後如符合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自得依該等規定提起否認之訴,併此敘明。」。
觀法務部前於93年2月11日函陳報行政院之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與修正後內容相同)之說明3記載「本次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規定,並於第四項規定『至遲應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其規範目的在於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二者間之平衡,並為避免子女於成年後二年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逃避扶養其法律上父親之義務,故子女縱依本次民法修正前之規定不得提起否認之訴,惟修正施行後如已逾二十二歲,依上開理由,應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可知該次民法修正雖增列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立法者於施行法中僅特別就夫妻部分放寬於修正後2年內仍得提起否認之訴,而未及於未成年時知悉非為婚生子女於修正時已滿22歲之成年子女
準此,於修法前未成年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年滿22歲子女,本非得依修正後規定提起否認之訴者,自無否認之訴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又前開民法增列子女提起否認之訴及其除斥期間規定,既係立法者為平衡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而來,倘非婚生子女未能依該規定提起否認之訴,自應限制其提起確認與法律上父親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則有關子女提起否認之訴規定,將成具文,該限制並未違反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及司法院大法官第587號解釋理由意旨。
查上訴人係其生母林滿妹與張朝幸婚姻關係存續中之50年間年出生,自幼知悉其生父非張朝幸,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依上說明,上訴人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增列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規定時,已年滿22歲,仍不得依該修正後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最高法院1080年度台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63條第2項、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


【關鍵字】

否認子女之訴、未成年知悉、年滿22歲、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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