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業務文書,除依文書本身之外觀判斷是否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外,因其內容可能含有其他陳述在內,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擔保要求下,其製作者之證言等自非不可作為判斷之資料。
櫃買中心於證券商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為機械連續記載,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
而依據股票交易紀錄異常所為之分析意見,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應認已有其他特別可信之情況為擔保,既與股票之交易紀錄合一構成法律上規定製作之業務文書之一部,即允許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業務文書,除依文書本身之外觀判斷是否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外,因其內容可能含有其他陳述在內,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擔保要求下,其製作者之證言等自非不可作為判斷之資料。
櫃買中心依其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92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7條,對櫃檯買賣市場交易實施監視制度。櫃買中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就每日交易時間內,於盤中、盤後分析股票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針對該市場之交易、結算各項資料,執行線上監視與離線監視系統,進行觀察、調查、追蹤及簽報等工作。
而其依監視系統事先設定處理方式之『程式性決策』所製作之監視報告(即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既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為機械連續記載,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
而其依監視系統事先設定處理方式之『程式性決策』所製作之監視報告(即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既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為機械連續記載,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
而依據股票交易紀錄異常所為之分析意見,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應認已有其他特別可信之情況為擔保,既與股票之交易紀錄合一構成法律上規定製作之業務文書之一部,允許其具有證據能力,並不違背本條款規定之本旨。
至於分析意見是否可採,則屬於證據如何調查及證明力之問題。
至於分析意見是否可採,則屬於證據如何調查及證明力之問題。
本件卷附櫃買中心所提出佳總公司、萬潤公司及佶優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所附資料,關於記載該等公司於所載分析期間內股市交易之客觀事實,並擷取該中心電腦中股票交易之存檔資料所製之數據、圖表,係基於日常監視股票客觀交易情形之統計資料,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復據製作人員解逸萍、林怡芳、林恩鴻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判決因認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7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關鍵字】
業務文書、交易分析意見書、繼續性、機械性、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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