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5月24日 星期三

如審判長對證人為不當之誘導訊問,當事人得依刑訴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

【概述】

不論係審判長補充訊問或證人係法院依職權傳喚而由審判長先進行訊問,原則上不得有取代其中一方為訊問之情形發生(以公平之立場為之,不偏於何方)。

如審判長為不當之誘導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之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就該異議裁定之。

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


【刑事判決】

「所謂誘導詰問(leading question),係指詰問人於『問話中含有答案』之詰問方式,因其足以誘導受詰問人迎合詰問人之問話,依照詰問人之期待予以回應,此反乎證人須就待證事實係本於自己見聞所得之認知據實陳述之交互詰問目的,故本造聲請傳喚之證人,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為主詰問時,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原則上禁止行『誘導詰問』。
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此係指上開當事人等聲請傳喚之證人,由渠等直接詰問後,審判長認尚有未盡完畢之處,為求發現真實而有進一步澄清必要者,得逕予訊問,故主動權仍在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審判長僅係補充性訊問,此與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而為之訊問,性質上雖有所不同,惟因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之建制,是不論係審判長補充訊問或證人係法院依職權傳喚,而由審判長先進行訊問,均應出於慎重之考慮,原則上不得有取代其中一方為訊問之情形發生。
換言之,此際審判長之訊問,應係以公平之立場為之,不偏於何方,與由本造主動聲請傳喚之證人,通常屬於有利該造之友性證人,目的在於憑藉該證人之陳述內容以建構對己有利之事實,尚屬有間。
如審判長為不當之誘導訊問,當事人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由法院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囿於交互詰問過程中,有關詰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
本件第一審審判長於檢察官及上訴人之辯護人對證人王雅莉行交互詰問完畢後,因關乎強盜罪成立要件之證人有無因上訴人施強暴而有『至使不能抗拒』情形,尚未臻明瞭,乃對證人行補充訊問,縱認其部分訊問內容出於誘導,惟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適時提出異議,自不能事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誘導詰問,乃詰問者對受詰問之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此種將答話嵌於問題中之詰問,因有導引受詰問人順勢而答,附和其詞之弊,與行交互詰問之目的,在於檢覈證人、鑑定人之陳述是否真實、可否採信等意旨不符,故本造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為主詰問時,原則上禁止行『誘導詰問』(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本法就違反詰問規則之聲明異議與處理流程(下稱詰問之異議),並於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設有明文,為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有關證據調查處分聲明異議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至若證人、鑑定人係法院依職權傳喚者,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應由審判長先進行訊問,再由兩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此際審判長之訊問,係以公平之立場為之,不偏於何方,與由本造主動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常屬於有利該造之友性證人,目的在於憑藉該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內容以建構對己有利之事實,尚屬有間。
就雙方當事人言,審判長之訊問,固有主詰問之性質(參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立法理由),究仍與本造聲請所為之主詰問有所不同,核其訊問之性質,應屬證據調查之處分故如審判長為不法之誘導訊問,兩造當事人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於交互詰問過程中,有關詰問之異議及其他調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本件主要待證爭點在於上訴人於案發當時是否出現在縱火現場,原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職權傳喚證人乙○○到庭,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何位置?』等語,即不無誘導訊問之違法,上訴人主張乙○○所供如上訴意旨(五)之證詞,係審訊中之誘導詢問使然,尚非無據。上訴人對此證據調查之處分雖未聲明異議,然原審並未命乙○○具結陳述,其陳述應無證據能力。原判決一併採擷為上訴人不利之證據(見原判決第五頁第九至十四行),容有瑕疵,然除去此項有瑕疵之證據,綜合原判決所論列之其他證據(如乙○○於第一審及原審所為其餘相同之陳述),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


【關鍵字】

誘導詰問、誘導訊問、證人、審判長補充訊問、異議、適時行使、瑕疵治癒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