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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星期二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概述】

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而非請求人所受之損害為準。


【民事判決】

「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而非請求人所受之損害為準
查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管理之國有土地,被上訴人依57年合約、系爭協議及99年合約,將系爭土地撥借上訴人興建系爭房屋使用,上訴人為經濟部監督管理之財團法人
……上訴人抗辯其為經濟部監管之非營利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係扶持發展手工業,為公益團體,系爭土地為國有地,依國有租金調整方案規定,出租單位僅得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金額之60%計收租金,縱認其有不當得利,亦應依此計算其不當得利金額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34至136頁),是否全然無據,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79條


【關鍵字】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對方所受之利益、請求人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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