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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概述】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

「勒索」、「勒徵」
→係
以脅迫或恫嚇之方法而索取或徵求。
同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

「強占」、「強募」
施以強暴手段而占有或募集。
類同刑法上之搶奪或強盜罪,有一定程度之強制性,惟不須至不能抗拒之程度

倘被害人雖出於心中畏懼而交付財物,然並非公務員施以一定之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之積極行為,尚不能以本罪相繩。


【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罪,其構成要件行為有勒索、勒徵、強占及強募。
其中所謂『勒索』、『勒徵』,意同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即以脅迫或恫嚇之方法而索取或徵求;所謂『強占』、『強募』,即施以強暴手段而占有或募集之,類同刑法上之搶奪或強盜罪,有一定程度之強制性,惟不須至不能抗拒之程度。倘被害人雖出於心中畏懼而交付財物,然並非公務員施以一定之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之積極行為,尚不能以本罪相繩
本件原判決認定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等3人成立附表編號3、6、7之藉端強占或勒索財物罪,依其理由之說明,其中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即證人RUCIROSALINAH於警詢及偵查中係證稱:『我是逃逸外勞,在(民國)103年1月5日14時左右,在臺北火車站(臺北轉運站)附近有遭到1位警察人員以手持式小電腦(M-Police)盤查我個人資料……我才知道那個人是警察,沒穿制服的人看我皮包、錢包,說要怎麼辦?妳要回家嗎?我說我不要回印尼,沒穿制服的人看我皮包有3千6百元,就把3千元拿走。他把3千元拿走之前,並沒有跟我說什麼,就直接從我包包內拿走3千元,沒穿制服的人拿了錢之後,叫我趕快回家,我就趕快跑掉了,我不是心甘情願要給警察3千元,我覺得很害怕,但如果可以不被遣返,3千元被警察拿走沒關係。』……似未證述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等3人有何施以一定之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之積極手段。且原判決亦僅認上開被害人等均係因突遭員警查獲而攸關該證人能否違法續留臺灣之緊急情況下,因擔心若不配合林長玲等人,恐遭其將之移送移民署遣返之心理壓力,始心生畏懼,被迫聽從林長玲等人指示而交付財物(見原判決理由貳、一、㈢、⒊、⒍及⒎之⑸)等語。亦不足推認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等3人有何強占或勒索財物之行為,遽認其等成立上開罪名,亦難昭折服,同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刑事判決)


【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關鍵字】

勒索、勒徵、強占、強募、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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