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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1日 星期四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聲請撤銷沒收之確定判決可分為二個階段

【概述】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聲請撤銷沒收之確定判決可分為二個階段

[1]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
一旦通過程序要件之門檻,即不能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而應依第2項規定,認為有理由,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至於沒收確定判決實體上是否正確、有無違誤,則非所問)


[2]實體上應否沒收(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3
就該撤銷部分,由原審理法院回復判決前之狀態,重新踐行合法程序,就相關之沒收『實體事項』,依法審判,而聲請人則在所回復之訴訟程序中,當然參與此沒收部分之審理程序。
既然回復判決前原狀,故應依類似於重新判決之方式為之(即使結果與先前確定判決相同,仍為法之所許)。


【刑事判決】

「「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規定,沒收的對象,並不限於犯罪行為人,而擴及於第三人。但沒收第三人財產,應遵循正當程序,對該第三人踐行合法通知,使其有參與沒收程序,陳述意見、行使防禦權之機會後,始得為之;倘未經第三人參與程序,即裁判沒收其財產確定,而該第三人未參與程序,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鑑於裁判前未提供該第三人合法之程序保障,不符合憲法關於正當程序之要求,自應有容許其回復權利之適當機制。
刑事訴訟法乃配合增定第455條之29,規定:『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其中,所稱『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係指未以書面記載上揭事項,若違反,仍屬可補正之情形;所謂『法律上不應准許』,當指未遵期提出聲請,屬無從補正之情形;所言『無理由』,則指聲請人存有過失、可以歸責,或先前已曾參與沒收程序、卻重為爭執之情形
以上各情,都屬『程序』有關事項,故解釋上當然包含相同性質之聲請人適格問題(例如從形式上審查,必須聲請人所為主張之權利遭宣告沒收而受損,符合其為第三人之要件),從而,一旦能通過上揭程序要件之門檻,即不能依上揭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而應依第2項規定,認為有理由,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而於裁定確定後,再依同法第455條之33規定,就該撤銷部分,由原審理法院回復判決前之狀態,重新踐行合法程序,就相關之沒收『實體事項』,依法審判,而聲請人則在所回復之訴訟程序中,當然參與此沒收部分之審理程序。
由此可見,此制度之設計,頗類似於回復原狀及再審,故形成二階段處理:
前階段就聲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予以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而為裁定,其中第1項為駁回,第2項為撤銷原確定判決沒收部分(至於沒收確定判決實體上是否正確、有無違誤,則非所問);
後階段才回復判決前原狀,故應依類似於重新判決之方式為之(即使結果與先前確定判決相同,仍為法之所許)。
自不能將前後二階段籠統合併處理,一方面既認其符合法定程序要件,未行裁定准許(撤銷原確定判決相關沒收部分),另方面逕行進入實體事項審查,最後全部猶以『裁定』駁回該項聲請。」
本件原「裁定」,先敘明自「程序上」判斷,抗告人於本案具有第三人之身分,且未逾30日之聲請期間(見原裁定理由第4頁倒數第7、8行;第5頁第5行),並進一步「實體上」認定,抗告人現仍為系爭支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見原裁定第5頁第15、16行),但因系爭支票為偽造,屬絕對之抗辯事由(見原裁定第5頁倒數第9行以下),且沒收系爭支票並無過苛之虞(見原裁定第6頁第14、15行),而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惟原裁定既以抗告人為系爭支票之持有人,為本案沒收判決的第三人,在非因過失的情形下,未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且未逾法定期限,提起撤銷沒收確定之聲請。
果若無訛,是否屬程序事項有關之前階段,應以裁定為准否決定?至於該確定判決沒收部分實體上有無違誤,是否應待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始能於後階段程序中,加以審酌、判決?原裁定未予說明、釐清「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及「實體上應否沒收」二個不同階段,籠統、混淆,直接以裁定方式,一次性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與上開制度設計規定是否相符,非無再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3


【關鍵字】

第三人沒收、二階段、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實體上應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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