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債務人須已知時效完成才能拋棄時效利益

【概述】

時效完成後,必須債務人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


【刑事判決】

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
查原審依上訴人自陳兩造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協商和解會議結論付款金額一百五十一萬零一百四十八元,係其依系爭債權計算本息(如付款表)、扣除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墊付工程款(如扣款表),結算之餘額,雖認定上訴人當時已承認系爭債權,然證人陳瑞源於原審證稱:兩造和解時未談及時效問題云云(原審卷一二五頁),苟屬實在,則上訴人為承認時是否已明知系爭第一筆債權(二百二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二元本息)之時效完成?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原審於未為任何調查審認前,僅憑上訴人之承認,遽謂上訴人已拋棄系爭第一筆債權之時效利益,依上說明,即嫌疏率,自屬難昭折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7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A01主張A04於106年4月2日在與其對話中,業自承確曾對其為侵權之行為,核屬上開民法第129條承認之行為,是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斯時重行起算云云,查A01提出雙方於106年4月2日在網路上之對話為:A01:『…你應該沒有健忘到我們上過床都忘記吧,但其實我不明白的是,那時候你為什麼會選擇把事情告訴你爸媽,不說不是什麼事情都沒有嗎」,A04:「因為月經沒來啊哈…』,A01:『…我聽你媽說,你是月經來了才把事情說出來的疑』,A04:『沒阿…嗯原因就是醬阿,真的是怕懷孕』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9至221頁),
是前揭對話中並未指明係何時之性交行為,且前揭對話內容為A01詢問A04當初將雙方合意性交乙情告訴母親之原因,A04亦僅是單純說明原因,並無向請A01表示認識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難認有『承認』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4條


【關鍵字】

時效完成、拋棄、時效利益、債務人已知、承認債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