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
2人以上共同犯罪,倘個別成員:
[無犯罪所得]+[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
=該個別成員無利得可沒收或追徵
【刑事判決】
「犯罪所得之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不限於因犯罪『直接』取得者,且不應扣除犯罪成本,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及其立法說明五之㈠、㈢即明。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
故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
【關鍵字】
共同正犯、沒收、追徵、共同處分權、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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