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對於意識清醒的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不是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
自己是在沒有看清楚、問清楚、想清楚的狀況下先簽再說,事後發現契約對自己不利,再用自己簽約時的不看、不問、不懂為由,否認契約的拘束力,這無異是把誠信兩字丟到糞坑裡。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
【關鍵字】
簽約、簽名、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誠信、糞坑
【概述】
對於意識清醒的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不是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
自己是在沒有看清楚、問清楚、想清楚的狀況下先簽再說,事後發現契約對自己不利,再用自己簽約時的不看、不問、不懂為由,否認契約的拘束力,這無異是把誠信兩字丟到糞坑裡。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
【關鍵字】
簽約、簽名、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誠信、糞坑
【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其規定之「第三人」,係指被告(含共同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
【關鍵字】
第三人、沒收、陳述意見、被告以外
【概述】
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者,即足以當之。
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27條
【關鍵字】
猥褻行為、身體接觸、隱私部位、誘起他人性慾
【概述】
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
【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4條第1項
【關鍵字】
撤銷權、向法院請求、形成判決、攻擊防禦方法
【概述】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
【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其他】
【關鍵字】
肇事逃逸、抽象危險犯、法益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