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4年3月21日 星期四

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不是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

 【概述】

對於意識清醒的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不是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

自己是在沒有看清楚、問清楚、想清楚的狀況下先簽再說,事後發現契約對自己不利,再用自己簽約時的不看、不問、不懂為由,否認契約的拘束力,這無異是把誠信兩字丟到糞坑裡。


【民事判決】

「被告否認系爭信託契約成立的理由是,簽約過程原告未給與被告審視契約內容全文、逐條閱覽的時間、未與被告磋商討論、未說明連帶保證責任係何意云云,這並不會妨礙系爭信託契約的成立。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畢竟本院不懂讀心術),而且對於意識清醒的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不是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因為這無異於主張自己是在沒有看清楚、問清楚、想清楚的狀況下先簽再說,事後發現契約對自己不利,再用自己簽約時的不看、不問、不懂為由,否認契約的拘束力,這無異是把誠信兩字丟到糞坑裡。被告不要誠信,本院還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


【關鍵字】

簽約、簽名、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誠信、糞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