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
【民事判決】
「查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倘僅於給付之訴訴訟中主張行使此項撤銷權,以之為攻擊方法,尚不生撤銷之效力,其法律行為仍不因此而失其效力。
原審係認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依民法第74條規定,主張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果爾,倘被上訴人僅以此項撤銷權為攻擊方法,能否謂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已因此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邱美惠塗銷系爭贈與登記,自滋疑問。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已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該行為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邱美惠塗銷系爭贈與登記,已有可議。」
原審係認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依民法第74條規定,主張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果爾,倘被上訴人僅以此項撤銷權為攻擊方法,能否謂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已因此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邱美惠塗銷系爭贈與登記,自滋疑問。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已撤銷系爭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該行為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邱美惠塗銷系爭贈與登記,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4條第1項
【關鍵字】
撤銷權、向法院請求、形成判決、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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