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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數罪併罰之多數罰金,如易服勞役仍不得逾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之總和

【概述】

如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定其應執行之金額,雖符合刑法第51條第7款「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之規定,惟其諭知易服勞役之日數,卻逾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之總和,即有違公平正義及罪刑相當之原則


【刑事判決】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分別採吸收原則(第1款至第4款、第8款)、限制加重原則(第5款至第7款)及併科原則(第9款前段)。
而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下統稱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吸收或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以防刑罰過苛,致罪責失衡,而侵害人權。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受刑人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
另罰金無力完納者,其刑罰之執行方式,依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採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乃變更執行原罰金刑之處分為具拘束人身自由內容之易服勞役,屬不利於受刑人之易刑處分
如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定其應執行之金額,雖符合刑法第51條第7款『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之規定,惟其諭知易服勞役之日數,卻逾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之總和,自屬惡化受刑人之地位,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應防止罪責失衡及不使受刑人更為不利之恤刑目的不符,且違反受刑人對於先前確定裁判宣告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期限之信賴利益保護,並使無資力完納罰金者,必須服較長期間之勞役刑,無異懲罰經濟上弱勢之受刑人,使其處於更不利之地位,自有違公平正義及罪刑相當之原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法第51條、刑法第50條


【關鍵字】

數罪併罰、易服勞役、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併科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2023年8月27日 星期日

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之判斷;刑訴第361條第3項係對未附任何理由作規範

 【概述】

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為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係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作規範,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刑事判決】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第二審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表面上望似已敘述理由,但其實所言並不具體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其中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適合,不能准許。
至於同法第361條第3項雖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係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而作規範,以保障該上訴人之程序權,提醒其注意遵循法定程式要件,
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非謂應再加指導,致完全符合具體理由之法定要件,否則,如何得保持不偏不倚之中立裁判者角色。」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事訴訟法第363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關鍵字】

上訴第二審、具體理由、未附任何理由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概述】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民事判決】

「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系爭股東名冊記載上訴人為股東,持股24萬7,200股,其上蓋有『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張志誠』之印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自應推定系爭股東名冊為真正,斯時上訴人為力羽公司之股東,持股24萬7,200股。
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謂該股東名冊僅係會計師提供之股東名冊範本,上訴人並非力羽公司持股24萬7,200股之股東,爰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關鍵字】

私文書、簽名、蓋章、推定、真正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