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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 星期日

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之判斷;刑訴第361條第3項係對未附任何理由作規範

 【概述】

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為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係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作規範,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刑事判決】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第二審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表面上望似已敘述理由,但其實所言並不具體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其中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為必要,但如僅無憑而抽象或空泛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緩其刑云云,仍難認適合,不能准許。
至於同法第361條第3項雖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係針對未附任何理由而表示上訴第二審之情形,而作規範,以保障該上訴人之程序權,提醒其注意遵循法定程式要件,
若該上訴人仍不理會,或所補送之理由,客觀上猶難符合上揭具體要件,第一審法院祇能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非謂應再加指導,致完全符合具體理由之法定要件,否則,如何得保持不偏不倚之中立裁判者角色。」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事訴訟法第363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關鍵字】

上訴第二審、具體理由、未附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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