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借名投保企圖以極少之對價,終局取得鉅額保險金,可能悖於保險契約係最大善意契約之原則,且以某人死亡作為獲得鉅額保險金之賭注,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保約為無效。
【民事判決】
「可知張文彬投保前,自知健康不佳,不符投保資格,收入不多,無資力繳納高額保險費。徐國安明知上情,經確認張文彬無就醫紀錄,刻意揀選其為被保險人,以張文彬名義投保康健、全球、國寶及安聯等4家人壽之保約,徐國安覓找願意支付保險費及受益權轉讓對價之人,並與張文彬約定保險金受益權7成歸徐國安,3成歸張文彬。林國恩同意支付保險費,及受益權轉讓對價90萬元與徐國安,徐國安僅給付張文彬20萬元。至安聯保約變更受益人部分之對價55萬元,徐國安未給付張文彬。
堪認張文彬與徐國安約定投保安聯保約,目的在使徐國安及林國恩得以極少之對價,終局取得安聯保約之鉅額保險金,悖於保險契約係最大善意契約之原則,且以張文彬死亡作為獲得鉅額保險金之賭注,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保約應為無效。
堪認張文彬與徐國安約定投保安聯保約,目的在使徐國安及林國恩得以極少之對價,終局取得安聯保約之鉅額保險金,悖於保險契約係最大善意契約之原則,且以張文彬死亡作為獲得鉅額保險金之賭注,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保約應為無效。
此與保單貼現交易,係人壽保約之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以善意投保後,因突發事故有籌措資金之需求,將保單受益憑證以折價方式出賣投資人,獲得立即資金之情形,顯然有別。
況徐國安並未將安聯保約受益人變更之對價55萬元交付張文彬,益見徐國安與林國恩以極少對價牟取鉅額保險金之投機行為,與保單貼現交易無涉。安聯保約既屬無效,張文彬與邱煌程之變更契約書即失所附麗,李秀雀無從取得受益權。從而,李秀雀依安聯保約之約定,請求安聯人壽給付55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引用二審判決內容,部分維持)
【法條】
保險法第16條、民法第72條
【關鍵字】
借名登記、借名投保、保險利益、受益人、公序良俗